新廣告法規定“最強”等用語不得使用 手遊宣傳語怎麼定?

在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經自2015年9月1日也就是今天開始施行。新廣告法第二章第九條中明確指出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也就是說極限用語不能再出現在廣告中。

手機遊戲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爲了吸引玩家眼球,不少廠商不惜採用各種辦法來爲自己製造話題高價代言人高價IP已經司空見慣,而“全球首發”、“世界頂級”之類的形容詞更是如吃飯一般稀鬆平常。不過在如今,這些極限用語都違反了新廣告法的規定,面對新的規定,各廠商以及廣告公司必定會採用新的廣告語來規避法規

而不願做改變的廠商,則會面臨着處罰:一旦違反新廣告法中的規定,商家將被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然這個數額對於一般廠商的流水來說不過是小麻煩,但新廣告法中對再犯也有規定: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希望在廣告語上不擇手段的廠商,能在新廣告法的規定前及時更正,避免誤導玩家。況且對於玩家來說,好玩的遊戲本身,往往比狂霸酷拽叼的廣告語來的更吸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