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檢方無鐵證 立委涉貪難定罪

前立委邱垂貞涉收賄500萬幫中藥商公會聯會遊說修法,最高法院認爲未調查對他有利的證據,且須釐清他收錢與立委職務有沒有對價關係,撤銷發回更審。(本報資料照片

檢方動作起訴蘇震清等立委涉貪,並求處重刑,但立委收錢後做了什麼事纔會構成犯罪,或只是違反《立委行爲法》不構成刑事犯罪,檢察官須負舉證責任,否則依據法院相關實務判決,要把立委收錢後的「遊說行爲」定罪,恐是一件難事

基於無罪推定有利被告

我國的刑事審判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制度,也就是法官如同球賽裁判一樣,站在一個超然、公正第三者立場,不介入檢察官與被告之間的論戰,起訴的檢方須拿出有罪證據證明犯罪,被告則可以主張無罪答辯。

如果檢方提出的證人證詞,在檢辯詰問過程中被攻擊、遭認定爲無證據力,或是無法證明犯罪,在沒有直接證據或間接可證明貪污犯行的情況下,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就會作成有利被告的裁判。

邱垂貞擔任立委時涉及的收賄案,有兩項重要關鍵點須釐清。首先就是送錢給他的人是提供政治獻金,還是利用他的立委職務圖利,如果是有對價關係纔會構成犯罪,其次就是邱的遊說行爲是否爲法定職務行爲,或是有實質影響力

法界對違背職務收賄罪有「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不同的見解,後來最高法院還有法官採取「中間折衷說」,只要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性」都構成貪污,但至今沒有經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有法官就說,日本國會議員這樣的行爲都有清楚的法律規定臺灣就是因爲法律不清不楚,造成法院無法明確界定是否構成犯罪。

法界至今仍無統一見解

也因此最高檢察署的檢察官們,纔會擔心蘇震清等立委集體貪瀆案,未來審理期間會有類似的法律見解爭議。檢方要嚴正看待,應該是未來在法庭上論告時,如何拿出「鐵證」證明立委貪污。

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遭起訴後,異口同聲否認犯罪,檢方目前掌握的是李恆隆送錢給立委的證詞,及相關監聽譯文、證人佐證資金流向,但如何證明立委遊說修法,與收錢有對價關係,纔是本案的重點攸關有罪無罪認定。

如果涉貪立委辯稱,要求經濟部官員辦公室問政方式,舉辦公聽會也只是爲了讓修法更周延,李恆隆送的錢充其量是「忘記」申報的政治獻金,檢察官該如何說服法官,都是未來法庭攻防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