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事件頻傳 檢察官:發生霸凌的師生均有責

校園霸凌事件頻傳檢察官認爲,師生均有責任。此爲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校園霸凌事件頻傳,有檢察官發表文章指出,一旦發現有疑似校園霸凌情形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進行一連串調查與因應措施檢方也說,霸凌情節嚴重者將負擔刑事責任,另外對於班上發生霸凌事件的老師,也可能有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的行政責任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正傑指出,依教育部頒校園霸凌防治準則意旨,霸凌(Bully)係指蓄意且具傷害性的行爲,是持續重複出現在固定孩子間的一種欺凌現象,校園霸凌(School Bully)則是一個長期存在於校園的現象,專指孩子們之間惡意欺負的情形,校園霸凌的類型包括肢體霸凌(如毆打、搶奪財物)、言語霸凌(如譏笑、漫罵、取不雅綽號威脅恐嚇)、關係霸凌(如排擠弱勢同儕、散佈謠言中傷)、性霸凌(如性歧視、性騷擾、性侵害)、網路霸凌(如透過網路散佈謠言、肉搜)等。

蔡正傑說,一旦發現有疑似校園霸凌情形,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啓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爲人,行爲人非屬調查學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爲人現所屬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蔡正傑進一步指出,霸凌情節嚴重者將負擔刑事責任,肢體霸凌可能涉及刑法「傷害」、「搶奪」、「妨害自由」等罪嫌,言語霸凌、網路霸凌亦可能會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霸凌則甚至可能衍生性侵害問題,至於關係霸凌所造成影響雖看似相對輕微,但確是最普遍也最容易被忽略。

至於對於班上發生霸凌,知情卻未積極處理的老師,也有行政責任。蔡正傑指出,主管機關教育局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保障法》第53條第1項、第100條規定,對老師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施暴同學與其他在場同學的傷害行爲,會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辱罵行爲會構成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而會被移送少年法庭調查。

蔡正傑最後呼籲,同學間應該要相親相愛,而不應該有霸凌的行爲。學校的師長如果發現有霸凌情形,更應該及早依法通報,進行輔導,才能避免霸凌持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