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察借錢遭拒 竟想燒派出所!莽男遭判刑8月

朱姓男子向警察借錢遭到拒絕,竟然想放火燒派出所,遭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基隆市警察局提供/張志康基隆傳真)

基隆市第一分局南榮派出所,去年10月年近6旬的朱姓男子,向派出所員警要求「借錢」,遭員警拒絕後,竟拿裝有汽油的寶特瓶和打火機意圖縱火,立刻遭值班員警當場逮捕。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宣判,將朱男依《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判決書中指出,去年10月17日晚間,59歲的朱姓男子8時許走進南榮派出所,向員警要求「借錢」,實則是索要財物資助,遭員警拒絕後,竟向員警揚言「我會在這死給你看」,接着就離開派出所,後來又在9時許手持一個裝有汽油的寶特瓶,另一手持打火機重回派出所。

朱姓男子被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張志康攝)

朱男一邊向值班警員聲稱他手中的是汽油,並將汽油潑灑於地面及值班臺上,警員迅速將朱男壓制並逮捕。

據瞭解,朱男工作不穩定,且有喝酒的習慣,過去曾多次向警員「借錢」得手,朱男在案發當天,先赴仁五路的第一分局警備隊索要金錢遭拒後,又走到南榮路上的南榮派出所索要被拒。

基隆地院法官認爲,雖說地檢署認爲朱男行爲涉犯《刑法》放火燒燬建築物未遂罪,朱男在案發當天雖然潑灑了汽油,卻沒有「點火」,且朱男的辯護律師認爲,朱男的行爲是因爲一時情緒控制不佳才導致,朱男既然沒有點火,也就沒有「放火未遂」,僅能認爲是預備犯。

基隆地院認爲朱男犯有《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預備放火燒燬建築物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考量被告之犯罪起因、動機以及家庭經濟狀況與教育程度,處以有期徒刑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