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度丟鞭炮「炸派出所」 41歲暴走男遭法官判刑11月

彰化縣陳姓男子曾犯公共危險罪等多項前科,疑因不滿被警方送辦,去年4月將鞭炮丟進溪湖鎮媽厝派出所辦公室內,8月間又到永靖分駐所將燃放的鞭炮丟在值勤臺前,危害員警安全,彰化地方法院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將他判刑11月,得易科罰金。

陳男(41歲)曾因公共危險案件,被分別判刑3月、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2022年3月間執行完畢出監,但同年12月又因向人借20元遭拒,竟先以石頭丟邱姓男子,再持小刀進逼邱男而被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40日。

判決書指出,陳男不知悔改,竟再於2023年4月21日中午騎自行車到溪湖媽厝派出所前,以打火機點燃鞭炮1串,將鞭炮從派出所辦公室窗戶丟入;同年8月24日下午再去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前,開啓分駐所自動門後,以打火機點燃鞭炮,再丟進值勤臺前方地面,藉以恐嚇員警、危害員警安全。

法官認爲,陳男已有公共危險案件等前科,前案甫執行完畢一年多,他又再犯,已是累犯,足認其欠缺法治觀念,如不加重其刑,難認具有矯治效果,因此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刑法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判刑11月。

陳男以打火機點燃鞭炮,將鞭炮從派出所辦公室窗戶丟入,危害員警安全。資料照/民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