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家男」遭準岳母羞辱 退婚怒告拒還聘禮的母女
▲準丈母孃到處散播蔣男性功能障礙一事,當不成親家反變冤家。(示意圖/朱璟柔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新北市的許女前年相親認識蔣男,兩人進一步交往、訂婚。她收下聘金和黃金,又讓蔣男協助還債。兩人今年初到旅館滾完牀單,她回家跟母親抱怨蔣男不舉。許母要求男方檢查性功能,還向村長和其他人宣傳此事。蔣男認爲被羞辱而要求退婚,以詐欺、妨害名譽罪名,怒告拒歸還聘金和黃金的準丈母孃和未婚妻。
37歲的許女前年9月透過相親,認識了40歲的蔣男,交往近1年。由於男方母親過世,希望能在百日內結婚,便提出訂婚。兩人在去年7月完成文定儀式,蔣男除了給聘金和黃金首飾以外,還替未婚妻償還了70萬元債務,並負擔女方的零用金、房租、信用卡費等。
收入頗豐、身材高壯的蔣男在今年初帶身材火辣健美的許女到旅館辦事;許女滿心期待準丈夫帶她飛高高,結果發現未婚夫下半身連月亮都看不到,只能低頭思故鄉,無法帶她共赴巫山翻雲覆雨,回家便向母親報告。許母擔心女兒婚後不能性福,打電話告訴蔣男的家人「他不能用,我女兒不要了」,要求蔣男去醫院檢查性功能,還向村長等人轉述。
婚事告吹的蔣男向許女要回聘金未果,性事又被準丈母孃如此大肆宣揚感到人財兩失,便向兩人提出詐欺、妨害名譽等告訴。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認爲聘金是蔣男主動給予,許女不涉詐欺罪嫌,太快「思故鄉」一事也僅向母親抱怨,沒有向衆人散佈,不構成誹謗要件,予以不起訴。許母則被檢方依妨害名譽起訴。
根據《刑法》第310條,意圖散佈於衆,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爲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爲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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