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家男」遭準岳母羞辱 退婚怒告拒還聘禮的母女

▲準丈母孃到處散播蔣男性功能障礙一事,當不成親家反變冤家。(意圖/朱璟柔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許女前年相親認識蔣男,兩人進一步交往、訂婚。她收下聘金黃金,又讓蔣男協助還債。兩人今年初到旅館滾完牀單,她回家母親抱怨蔣男不舉。許母要求男方檢查性功能,還向村長和其他人宣傳此事。蔣男認爲被羞辱而要求退婚,以詐欺、妨害名譽罪名怒告拒歸還聘金和黃金的準丈母孃和未婚妻

37歲的許女前年9月透過相親,認識了40歲的蔣男,交往近1年。由於男方母親過世,希望能在百日內結婚,便提出訂婚。兩人在去年7月完成文定儀式,蔣男除了給聘金和黃金首飾以外,還替未婚妻償還了70萬元債務,並負擔女方零用金房租信用卡費等。

收入頗豐、身材高壯的蔣男在今年初帶身材火辣健美的許女到旅館辦事;許女滿心期待準丈夫帶她飛高高,結果發現未婚夫下半身月亮都看不到,只能低頭故鄉無法帶她共赴巫山翻雲覆雨,回家便向母親報告。許母擔心女兒婚後不能性福,打電話告訴蔣男的家人「他不能用,我女兒不要了」,要求蔣男去醫院檢查性功能,還向村長等人轉述。

婚事告吹的蔣男向許女要回聘金未果性事又被準丈母孃如此大肆宣揚感到人財兩失,便向兩人提出詐欺、妨害名譽等告訴。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認爲聘金是蔣男主動給予,許女不涉詐欺罪嫌,太快「思故鄉」一事也僅向母親抱怨,沒有向衆人散佈,不構成誹謗要件,予以不起訴。許母則被檢方依妨害名譽起訴。

根據《刑法》第310條,意圖散佈於衆,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爲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爲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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