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兒還羞辱「公車、母狗」 法官怒斥「這四字」重判

桃園潘姓男子在女兒讀國小及國中時性侵,犯罪後曾羞辱她爲「公車」、「母狗」,最高法院駁將他判刑12年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桃園潘姓男子在女兒讀國小及國中時性侵,犯罪後曾羞辱她爲「公車」、「母狗」,2020年女兒蹺家,學校導師在找到她後關切得知通報後,檢方將潘男起訴,最高法院駁回潘的上訴,依利用權勢性交罪等將他判刑12年定讞。

潘姓男子2012年至2014年在女兒就讀國小五、六年級期間期間,於住處房間內,強行脫去她褲子,經她推拒後仍加以性侵,2020年他又利用她畏懼他爲其父親之權勢,因而隱忍屈從之機會,加以性侵。

2020年7月間她蹺家,同年8月6日下午,經她班級導師尋得她併爲關切後,她才告知遭父親性侵一事,導師依法通報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檢方將潘男起訴。

一審及二審斥責潘男罔顧人倫,爲圖一己性慾之滿足,不顧女兒心理人格之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造成她心理上難以磨滅之陰影及傷害,所爲甚屬可訾,且他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不見悔意,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年7月、2年7月,定其應執行刑12年,潘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