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稅制侵害人權 纔是促轉條例該轉型的正義

現行稅制中有許多法條是在威權統治時期制定的、到現在仍沿用,造成人民極大的痛苦,這纔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應該爲人民平復的第一要務。(圖/記者陶本和攝)

文/巫廣陵

日前拜讀某讀者冬陽君投稿之「轉型正義應從稅賦人權改革開始」,深有同感。冬文主張「與其在形式上花費巨資進行更名,倒不如正視目前人民百姓面臨的法稅公義現狀」,指出了民衆最迫切的需求。就法律層面而言,現行稅制中有許多法條,的確是在威權統治時期制定的、到現在仍沿用,造成人民極大的痛苦。《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一條:「爲促進轉型正義,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條例。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之不法行爲與結果,其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依本條例規劃之」。依照此條文政府責任改正現行稅制。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複查決定如有不服,得申請訴願或行政救濟」,但必須先繳交應納稅額之半,否則人即被管收或限制出境財產被查封。如此侵害人民的遷徙自由和財產權,如同對刑案被告嚴刑烤打一般野蠻,其實早在1988年4月22日(蔣經國逝世三個多月後)釋字第 224 號大法官解釋文,就已判定其違反憲法,必須在兩年內廢除。當時的條文是在複查前就要繳一半稅金(第35條),1990年財政部修訂條文則是在複查後要繳一半,算是依憲法運作。其實,複查是由原機關原稅官再一次自我審查,幾乎不會改變。這樣修法只是勉強應付大法官罷了,侵害人權依舊不變。而且,1990年的立法院尚未全面改選,佔多數的是1948年大陸選出的終生資深立委,俱已耄耋,開會時多依賴柺杖輪椅,實際上根本不可能審查法案,立法院只是橡皮圖章,未能制衡行政院。當年臺灣有三月野百合學運,促成1992年12月19日國會全面改選,此後逐漸民主化。然而,矇騙大法官又玩弄資深立委的「繳一半條款」,自大法官判定違憲迄今已30年,卻仍在荼毒人民。

現行稅制還有一嚴重侵害人權的「財政部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是源自白色恐怖時代設立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和「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前者1954年初版第 3 條明訂:「1、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不得超過20%。2、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20%,其無舉發人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獎金,不得超過30%」(此條文「經人舉發……」之人是指非公務人員)。如此規定是仿效民國39年公佈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4條:「因匪諜案沒收之財產,承辦人員可得35%之獎金」。捏造冤案無數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總算在民1991年廢止了;但是,從1953年開始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竟然到現在已過了64年還在「暫行」。

▲因獎金制度利誘稅官造成的稅務冤錯假案層出不窮,也是近日「法稅真改革.良心救臺灣」陳抗訴求主題之一,即使低溫又下雨,仍有上萬民衆到場支持,可見人民受害甚深。(圖/記者周宸亙攝)

還好,2004年由朱星羽等163位立委聯名的委員提案5048號修正案,才廢止了在事人員的獎金,其理由是:「有鑑於政府財務困難,而稅務人員皆爲領有固定薪水之公務人員,執行稅賦查覈等相關工作,本爲其份內職責,而若再領取獎金,似有不當之處」。很罕見的,此提案由跨黨派163位立委聯名提案,代表此理由不分藍綠獲得大多數民意支持。但很遺憾地,財政部並不放棄「稅官分紅」的白色恐怖時代想法,從1989年開始實施「財政部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並無法源依據,但是到現在還在利誘稅官,並以「獎勵金」非「獎金」來規避法律,又公然違逆民意。尤有甚者,歷任財政部長皆主張「獎金養廉」說,卻對利誘稅官造成的稅務冤錯假案視若無睹,這正是趕跑資金人才、絞死臺灣經濟的元兇

由上述可知,威權統治時期留下的錯誤稅制,必須修正。違憲的《稅捐稽徵法》第39條和無法源依據的「財政部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都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明示的責任範圍之內,政府不能再蹉跎了。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贊!

●作者巫廣陵,科技業。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本報保留刪修權。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