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衝陽明山「過彎超速害死2友」卻落跑 21歲男只要賠420萬

李男被判緩刑條件,只要各付死者家屬200萬、220萬元的賠償金。(示意圖記者一中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北市陽明山仰德大道去年3月間,21歲李姓駕駛開車載21歲盧姓、19歲藍姓友人下山,過彎時超速失控,導致藍男被拋飛車外慘死,盧男則是頸椎斷裂,傷重不治;高等法院昨(10)日依肇事致死逃逸等罪,判李男2年徒刑、緩刑5年,其中緩刑條件是須各付死者家屬200萬、220萬元的賠償金。

李男去年3月15日凌晨無照駕車搭載盧姓、19歲藍姓友人準備下山,但卻以時速80、90公里過彎,導致失控撞上路旁花圃後翻覆,後座的藍男被拋出車外當場死亡,坐在副駕駛座地盧頸部斷裂,送醫後仍傷重不治。

▲李男肇事後丟下2名友人,逕自搭計程車返家。(圖/記者楊佩琪攝)

事發前,李男和2名友人是在吃喝聊天,期間疑似友喝些威士比及拉K,隨後開車下山時就發生了意外。警方調查,李姓男子因爲有系安全帶,所以僅腳趾頭割傷,但自知沒有駕照,第一時間爬回翻覆的轎車,拿手機打給媽媽求救,隨後便搭計程車回新北市鶯歌住處,躲了7小時,並在母親的陪同下到警局說明。

李男到案後,一開始還否認開車,經員警訊問之下被慢慢突破心防,最後承認犯案,還感到相當的懊悔,並於審理時與藍男母親以臺幣200萬元和解,對方也表示不予追究,至於盧男家屬部分則尚未達成和解。

今年初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李男並無前科,此次爲一時失慮,經此次甄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爲當,但盧男家屬之損害尚未獲彌補,諭知被告緩刑4年,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盧男家屬支付臺幣30萬元之損害賠償

最後,昨(10)日高等法院依照肇事致死逃逸等罪嫌,判李男2年徒刑、緩刑5年,且緩刑條件就是必須付藍姓死者家屬200萬元、賠盧姓死者2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