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欠稅484萬 前老闆提領近6000萬變更負責人卸責

39歲鄭姓男子擔任某物流公司負責人欠稅達484萬餘元,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2日聲請新北地方法院裁定準予管收3個月。(翻攝畫面)

39歲鄭姓男子擔任某物流公司負責人,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莊稽徵所查獲,銷售勞務達2464萬餘元,卻漏開統一發票,欠稅達484萬餘元,鄭男遭國稅局查帳後又從公司帳戶提領近6000萬元,再變更負責人企圖卸責,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2日聲請新北地方法院裁定準予管收3個月。

據悉,鄭男擔任該物流公司負責人期間,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莊稽徵所查獲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間,銷售勞務合計2464萬餘元,卻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予以追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罰鍰合計400餘萬元。

因義務人均未於繳納期間內繳納,國稅局於2017年間陸續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執行義務人之銀行存款債權等,僅徵起將近13萬元,尚欠484萬餘元。

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該物流公司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後,國稅局二度通知鄭男查帳,但鄭男均置之不理,且於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間,陸續自公司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多達20筆,金額近6000萬元,於公司停業後,又變更負責人企圖卸責。

行政執行官通知鄭男於9月2日到場履行及報告資金流向,鄭男向行政執行官聲稱,提領現金是給付廠商之貨款,並推稱相關欠稅及罰鍰應由接手之負責人清償,拒不提出清償計劃。當日即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於審理後,認定鄭男「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裁定準予管收3個月。

行政執行官表示,法律規定公司負責人於解任前,具有報告及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於解任後,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

新北分署呼籲公司負責人自動繳納欠稅及罰鍰,切勿心存僥倖,企圖以變更負責人方式卸責,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