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變性網紅懷孕疑雲】無子宮生子的法律障礙

近日,網紅「罔腰」在個人社羣媒體公佈懷孕訊息,因涉及無子宮生子的疑問,引起社會議論。此次事實的真僞,自有賴主管機關的介入調查,但也引發一個重要且嚴肅的議題―目前若要進行無子宮生子,到底有哪些法律障礙

不孕女性變性若想懷孕,以現今科技似可進行所謂子宮移植,但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的規定,捐贈器官者,除必須年滿二十歲,並得其本人及最近親屬同意,且與受移植者爲五親血親或配偶關係外,更得經過醫院倫理委員會審議。如此的要件既屬嚴格,甚且子宮移植將使捐贈者永遠喪失生育功能,實不在規範允許的活體摘除器官之列,因此不可能借由《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成爲其正當化的依據。

也因此,若欲進行子宮移植,就得依據《人體研究法》或《醫療法》的規定,向衛福部申請人體試驗;人體試驗必會危害到捐贈者與受移植者的身體,甚至生命安危,除爲避免道德風險而採取無償外,根據《人體研究法》第5條第1項,試驗計劃還須由5人以上的法律專家公正人士所組成的倫理委員會來審查

衛福部表示,國內雖有提出子宮移植的申請計劃,但因有諸多法律、倫理爭議,尚未有核準的個案。因此若有進行此等試驗的醫療人員,就得面臨《人體研究法》第22條第1項,即可處以十萬到一百萬元的行政罰鍰。如果不借助子宮移植而直接進行腹腔懷孕,因此種醫療行爲對生命更有危害,就不可能通過試驗計劃,因此也不存有任何適法性的基礎。

退一步言,就算申請無子宮生子的試驗計劃被覈准,但因須取得胚胎,就又碰觸到《人工生殖法》的規範。尤其根據我國《人工生殖法》第16條,既不允許無性生殖,即無婚姻關係的人工生殖,更禁止研究用途生殖細胞或胚胎。這也代表,即便無子宮生子的計劃被覈准,但既然屬實驗性質,能否爲人工生殖也有很大的問題。至於違反此等法律的醫療人員,亦會觸犯《人工生殖法》第30條,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罰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刑法》不允許生命、重大身體法益,可因承諾傷害而阻卻違法下,未經主管機關覈准試驗的子宮移植或是腹腔懷孕等,就算得到受試者同意,也會觸犯《刑法》第282條第1項,法定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傷罪,若因此致人於死,更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實屬相當嚴重的犯罪行爲

現行法制之下,涉及生命、身體的試驗計劃採取嚴謹的把關機制,且對違反者的處罰,不僅有行政罰,也包括刑罰,應不會有醫療人員甘冒如此大的風險以身試法。只是面對不孕、同婚或變性者的生育權保障,是否要覈准子宮移植的試驗,甚至將代理孕母合法化,都應趁此時機廣納各方意見爲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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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