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祺/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機率與雷擊機率相差無幾

▲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機率與雷擊機率相差無幾,要讓人民直接有感之司法改革,不如先從在法庭上讓人民與律師暢所欲言做起。(圖/視覺中國)

被視爲政府重大司法改革成果的《國民法官法》,在2020年8月份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於2023年施行。司法院長在三讀通過之記者會上表示,未來司法將會更接地氣,「在未來,國民法官將會與專業法官一起審理、討論,共同做出決定,隨機抽選的國民法官,可以帶來多元的經驗、想法,協助讓判決結果更接地氣;並在審理過程中與法律專業觀點彼此激盪,讓判決視角更加全面,更能反映全民公平正義的期待。另一方面,透過國民與專業法官的雙向溝通,不僅能讓民衆更瞭解司法的運作體會法治的意義與價值,也協助法院聽取外界意見,藉此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因此,爲因應兩年後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法》,司法院積極推廣國民法官之各項推廣與模擬演練工作,並一口氣公告了一百多位「種子教師」,師資涵蓋審、檢、辯,而部分律師公會亦對律師進行因應之講席課程,一時之間,《國民法官法》研習成爲司法圈重要課程。

然而事實上,可以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法律上設了多重的限制。依該法第5條,先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的案件,並限定下列兩種由檢察官起訴之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始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其一,是所犯最輕本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二,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本來可適用之案件已經微乎其微,再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包括:1.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2.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3.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4.被告就被訴事實爲有罪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爲適當;5.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經多重排除後,每年可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經司法院評估每年約六百件,如此的適用比率過低,因此立法院審查時亦遭立委質疑,司法院當時迴應,若適用件數達1,200件,負載量將過高,可見適用範圍之限縮乃是立法前刻意經過精算後之結果。

准此,若以司法院2016年受理之總案件313萬件來看,可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比率約爲萬分之1.9,若拿雷擊機率來比擬,根據媒體引用臺北醫學大學北醫附設醫院急診重症醫學部主任高偉峰說法,越靠近赤道的地區越常發生雷擊事件,而臺灣地區估計人一生中有萬分之一的機率被雷打到,果真如此,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機率與雷擊機率相差無幾,爲此而動用各種預算進行相關文宣、研習、教育訓練,並以此作爲司法改革之重要成果,似言過其實。

誠如筆者先前曾爲文強調,真正要讓人民直接有感之司法改革,就要普遍性讓接近法庭之人民有感,建議先從在法庭上讓人民與律師暢所欲言做起吧!(請參考文章連結:林家祺/司改,請從讓人民說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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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祺,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臺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