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第一次給了…」少女燒日記 媽媽告不成!

少女日記寫着初嘗禁果事情。(圖/示意圖記者李鍾泉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楊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13歲少女,前年6月和她在臺北市一間賓館發生性行爲,而少女母親翻看女兒日記,發現寫了「我的第一次給了楊XX」、「我跟楊XX做愛過了!!」怒帶女兒報警,控告對方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不過,因少女把日記燒了,也沒有任何採證紀錄證詞翻來覆去,楊男也堅決否認,臺北地院只好判無罪。

據判決指出,少女母親翻開日記後察覺真相,翻拍其中6頁爲主要論據,但女兒把日記燒了,證辭反覆,連楊男左上手臂有一大片刺青,她竟然說沒有看到,且前後證述已有不一,另外,日記原本既已滅失,法官無從就翻拍照片內容的隻字片段,而認定是少女就其親身經歷事實所作成的紀錄,則其內容是否屬實,尚非無疑。

判決書提到,該記事日記本翻拍照片內容雖記載「我的第一次給了楊XX!!」、「我跟楊XX做愛過了!!」等語,但此部分與少女陳述具有重疊性,且觀諸其上下文意可知,其內容大多爲情緒抒發宣泄,並未明確記載案發當日發生經過情形

少女在警詢時明確表示不願意至醫院驗傷,也不願意對被告提出告訴等語,所以案發生後並無任何採證紀錄,像是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及受理疑似性侵案案件驗傷診斷書等,可作爲證據

因此,法官認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無法形成楊男確有對少女爲性交犯行有罪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爲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