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戴安全裝備清洗溫泉井害死2工人 公司負責人有罪

陽明山中山樓日前發生工安意外,最高法院究責後判刑定讞。(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北市陽明山上知名景點中山樓,2015年7月間,有2名清洗溫泉工人陳屍在內,身上並無配帶清洗溫泉井相關安全裝備檢方認爲營造公司未做好相關勞安措施,因此對公司與公司負責人提起公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逆轉改認定有罪,將負責人判刑6月、4月,公司罰金3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定讞。

這起意外發生在2015年7月20日,廣鎂營造公司承包臺北自來水事業工程總隊在陽明山中山樓溫泉統包工程,廣鎂公司王姓負責人與申姓副理,僱用林姓、陳姓2名臨時工,清洗中山樓的溫泉井。2人一早8點就進入溫泉井,但一直到晚間8點都沒再爬上來。保全人員發現臨時工的機車一直停在原地,察覺有異,報警處理才發現2名工人已經陳屍在溫泉井內許久。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初步調查後,認爲廣鎂公司未落實作業環境通風檢測,導致工人硫化氫中毒致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移送檢方調查。檢方也認定公司並未做好相關安全設備,對廣鎂公司與王姓負責人、申姓副理等人,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王姓負責人否認犯罪,辯稱公司沒有僱用2名工人,雙方間乃是承攬契約,不具有僱主、勞工關係,不需依照相關勞動法規,爲2名工人配戴安全設備、做好安全措施。一審法院採信此說法,判決無罪。

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卻出現逆轉判決。高院認爲,死者顯然沒有設置安全設備的能力,再加上現場工具均爲公司提供,因此王姓負責人等人應該就是2名工人的僱主,對工作場所之設備及勞工有管理監督或指揮之權。而王姓負責人顯然未盡此等監督指揮義務,造成2人死亡,必須承擔刑責。高院因此逆轉改判王姓負責人有期徒刑6月、申姓副理有期徒刑4月,均可易科罰金;另外廣鎂公司則遭判罰金30萬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