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國道通行費變強闖ETC!搬家未辦異動 166筆全成罰款近5萬元

陳女因未繳國道通行費多達166筆,都變成罰單後,須繳罰款近5萬元。(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1名陳姓女子,經常開車往返新竹與苗栗間,因通行費逾期未補繳收到通知,竟高達166筆未繳而變成罰單,總共被罰將近5萬元;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表示未收到通知且通行費已補繳完,希望能法官網開一面;但法官認爲陳女應主動告知戶籍異動狀況,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判決書指出,陳女從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間,多次行駛往來於新竹、苗栗地區國道路段,計有166筆,近1萬多元的通行費經催繳未能於期限內補繳;高公局分別填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166 張對車主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各逕爲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300 元,共計49800元。

陳女收到罰單後,不服判決而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因2018年2月時就已經搬離戶籍地,根本沒有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也沒有收到遠通電收的電話簡訊通知,絕非惡意逃避或歸避責任,而且得知後也將所有積欠的通行費全數繳納,希望法官能網開一面,撤銷罰單。

但法官認爲,國道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徵收通行費且並非一朝一夕,由來已久,對於駕車使用國道需繳納通行費應是具有一定之認知,自應主動查詢帳戶金額或所欠繳通行費,以避免主管機關開罰。雖說陳女遷移戶籍地址屬實,但也應該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

法官強調,陳女既不辦理異動,又未申報送達處所,公路監理機關又怎知實際居住處所或其他聯絡方式,自僅能就原告當時之設籍地址送達文書,倘原告未親自收受文書,其不利益自當歸由原告自行承擔。綜上所述,陳女違規證明確,處分並無違誤故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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