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6受災戶 提國賠被駁回

臺南永康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後,謝姓住戶等6人提起的國家賠償之訴,被臺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2016年2月6日南臺強震造成臺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事後謝姓住戶等6人,以燦坤公司籃姓出租人不當裝修或疏失,以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准予變更設計及核發建照、使用執照未善盡審查義務爲由,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求償2345萬元,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無理由,6日判決駁回。

法官認爲,原告等人雖曾以書面向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經工務局於2017年6月13日拒絕賠償後,原告卻未於6個月內對工務局提起訴訟,遲至2018年12月6日才追加工務局爲被告,其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工務局得拒絕給付。

此外,原告也無法證明籃姓出租人等3人及燦坤公司等3人有拆除4樓隔戶牆的裝修行爲,因此不能據此請求被告等6人賠償損害。同時,原告亦無法證明其他裝修行爲,像是拆除內部隔間、不當裝修、穿牆打洞、外牆外推、穿牆開門、設置貨梯改設百葉窗私設安全門等,系造成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的原因,因此不能據此請求被告等6人賠償損害,應予駁回。據瞭解,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當年大樓建商林明輝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大合鑽探公司技師鄭東旭等5人都被判刑5年,民事賠償案有6案。

其中,第1案受災戶委託消基會提起損害賠償求償7億多元確定;第2案128名受災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已判賠一般損害賠償3億5766萬5388元,懲罰性賠償金1億106萬9174元,總金額4億5873萬4562元確定;第3案由臺南地檢署請求償還被害補償金判賠7536萬1186元也已確定。至於其餘3案包括謝姓住戶等6人提起的國賠案,目前都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