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案王」不滿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檢察官提吿敗訴確定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2019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爲未達良好、 考績丙等,他不服提告請求法官撤銷宜蘭地檢署的職務評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原處分及複審決定都無違誤,駁回吳的請求。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2019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爲未達良好、 考績丙等,他不服提告請求法官撤銷宜蘭地檢署的職務評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原處分及複審決定都無違誤,駁回吳的請求。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

因經常遭檢察長和主任檢察官退件,在全臺1300多位檢察官中被稱爲「退案王」的吳志成,是司法官學院第28期結業的資深檢察官,曾任花蓮、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吳志成因不服宜蘭地檢署職務評定通知書覈定他2019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爲未達良好,他不服提起復審,仍遭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駁回,吳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爲,宜蘭地檢署處分沒有任何法定程序上之瑕疵或對事實認定之違誤,且未有不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或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復未違反行政法之原理原則,於法尚無違誤,原處分合法,判決駁回吳的訴訟。

案經上訴,最高行指出,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對外行使職權雖享有獨立性,但對內在檢察體系關係中,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其職務執行則有服從檢察首長指揮監督的義務,故關於檢察官職務執行事項,自得由檢察首長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評定判斷是否「未達良好」。

最高行表示,本件經核並無事實認定錯誤,或基於事件無關考慮等情事,也符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或行政法原理原則。原處分符合法律的規定,原判決維持原處分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核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