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暴後遭停業 八仙提告敗訴確定
八仙樂園塵暴意外後遭觀光局停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判八仙敗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八仙樂園塵爆案造成15死、471傷慘劇,交通部觀光局認爲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未經覈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規定,開罰5萬元並命其停業。八仙不服提告,罰鍰5萬元部分已敗訴確定,停業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今審結,也判八仙敗訴,全案確定。
八仙2015年6月17日將6、7、8遊樂區域租給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水池抽乾後,供該公司在同年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活動期間卻發生粉塵爆炸燃燒,造成15人死亡、358人重傷、113人輕傷。
觀光局調查後認爲,八仙未經覈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遂依《發展觀光條例》處分罰鍰5萬元,並依同條例規定,命八仙立即停業,直到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爲止。
八仙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罰款部分已敗訴確定,停業部分一審原本勝訴,但經最高行發回,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爲停業處分合於必要性及相當性,2018年12月逆轉改判八仙敗訴。
八仙提起上訴,最高行認爲,塵爆意外顯示八仙無足夠、適當的緊急疏散措施及急難醫療救護因應,且欠缺公共安全防治理念,全部園區既然使用共同出入口,具有整體性,若非全區停業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不能有效防止危害擴大發生。
最高行指出,停業處分是爲保障大衆生命權、身體安全權等公共利益,手段正當、適合且必要,欲保護的公益顯然優於八仙因停業所受損害的營業權、財產權,並不違反比例原則,故駁回八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