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他人的蜂王泡酒,法院判了:以盜竊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離奇的盜竊案,被告人覃某因盜竊胡蜂“蜂王”被依法判刑。
被害人方某在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某村經營有一家養殖場,方某在該養殖場內養殖有胡蜂蜂王。案發前曾有買家向方某定購了450只“紅娘蜂王”。2023年12月4日夜,被告人覃某跟朋友一起到方某養殖場內的夜宵攤喝酒,無意間得知該養殖場的廚房冰箱內存放有胡蜂“紅娘蜂王”和蜂蛹,於是頓生歹念。次日凌晨1點多,覃某趁朋友還在喝酒之際,獨自翻牆進入方某養殖場的廚房內,從冰箱裡盜走一個裝有450只胡蜂“紅娘蜂王”的木箱以及3斤蜂蛹。2023年12月5日,當買家上門提貨時,方某卻發現自己原先爲買家準備的450只蜂王不翼而飛了,遂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經鑑定,被盜的450只“紅娘蜂王”價值11250元、被盜的蜂蛹價值300元。
在法庭上,當法官詢問覃某偷盜的理由時,其回答令人無語:“我就想把蜂蛹‘拿’回去炒給工友們吃,這樣我感覺比較有面子。至於蜂王,我只是想‘拿’回去泡酒用……”
法院審理後認爲,覃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1550元,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最終法院根據覃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累犯等情況,以盜竊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本案承辦法官潘冰亦介紹,盜竊蜂羣不僅觸犯法律,還有被蜂蜇傷的危險。“不問自取,即爲盜”,盜竊無論大小均爲違法。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對偷盜的財物缺乏足夠的認知,並不知曉其價值所在,總以爲順手牽羊偷拿別人一些看起來很平常的物品沒什麼大不了的,殊不知自己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正所謂“勿以善小而不爲,勿以惡小而爲之”,不要以自己的“無知”來衡量被盜財物的價值,切勿觸碰法律底線,否則定當自食惡果,悔不當初。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