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結婚登記24日上路 內政部公佈同性結婚書約等4份文件

同婚專法三讀通過臺灣亞洲第一。(郭吉銓攝)

內政部公佈同性結婚相關文件

內政部公佈同性結婚相關文件

內政部公佈同性結婚相關文件

內政部公佈同性結婚相關文件

爲配合24日起「同性結婚登記上路,內政部今天公佈「同性結婚書約」、「未成年人同性結婚法定代理同意書」、「終止同性結婚協議書」及「未成年人終止同性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等4份文件做爲戶籍登記證明文件。內政部並表示,在國外合法婚者,也可憑文件辦理登記,生效日以登記之日爲準。

內政部表示,目前國人可與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等26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已在國外辦理同婚者,內政部表示,可持經驗證的結婚文件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其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爲準。

內政部也說明,同性結婚者24日以後,可準用現行異性結婚有關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爲生效日的規定。

內政部表示,同性結婚登記後,同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沿用現行核發作業,同性結婚書約等 文件可作爲身分關係的證明文件。

內政部另新增核發「同性結婚證明書」、「終止同性結婚證明書」作業功能,該空白證明書使用專用防僞紙張,已請中央印製廠開版製作, 5月底前始可以交付印製。24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如申請「同性結婚證明書」,將於6月初製作完成後,再補送當事人。至於證明書英文版及英文謄本的核發,須待施行法英譯調整系統程式後,始得發給相關英文書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