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班教練假藉按摩性侵國中女學生 高院判3年2月
擔任國中體育班教練的劉姓男子,利用他決定學生參賽與否的權力,前年以幫忙按摩爲藉口,要求女學生到房間內卻伸手對她襲胸,2天后再用同樣理由用手指性侵她,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刑度,斥責劉男犯後沒有悔意,依利用權勢性交等罪判囚3年2月。可上訴。
前年2月9日晚間11點劉男在高雄市某飯店房間內,透過臉書傳遞訊息,以幫忙按摩爲由,要求少女前來,即接續用撫摸她胸部,她因懾於劉男具有決定學生參賽、在校體育成績或日後升學之權勢,隱忍屈從,而未爲反抗或拒絕之表示。
同年月11日上午6點,劉再次用臉書藉詞相同理由要求少女前來後,即褪去她的內、外褲後以手指性侵,少女畏於權勢不敢反抗或拒絕。
高院審酌劉身爲少女學校體育班教練,竟爲滿足私慾,利用權勢對於因教育關係而受自己監督之少女,先後爲猥褻、性交犯行,嚴重戕害她身心、人格之健全發展,惡性非輕,且犯後否認犯行也無意和解、賠償損害,將他判刑3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