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阻擋核四公投 環團敗訴

重啓核四公投領銜黃士修(右二)。(本報資料照片

「核四啓封商轉發電」公投將於今年8月28日投票,有環保團體認爲中央選舉委員會覈准公投的程序違法,且若公投通過,恐把臺灣推向核災邊緣,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環團主張可能造成的損害只是推測,且在本案中沒有利害關係無權提告,26日判環團敗訴,可上訴。

由黃士修領銜的「您是否同意核四啓封商轉發電?」公投案連署達標,中選會2019年12月13日公告該公投提案成立,編號爲第17案。臺灣環境保護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環團不服,由核四自救會總幹事楊木火等人對中選會提告,請求撤銷覈准處分

環團主張,核四公投的理由內容不實,誤導社會大衆,若公投通過,恐把臺灣推向核災邊緣,且中選會明知該案有諸多爭議釐清,卻沒舉行聽證會或要求補正,程序有多處違法。

北高行認爲,該公投案合乎《公投法規定要件,且依法只有領銜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提救濟的主觀權利,而非一般人都能提救濟的公益訴訟制度。公投目的在補強民主代議制功能上的不足,着重呈現國民多數意見,而非保護個人法益,公民可自行決定要不要投票,以及投票時圈選的內容,個人意志表達不受任何外力掌控。

北高行強調,沒人能預知公投結果,就算公投成立,也不一定會導致環團預期的結果,環團主張核四可能造成的損害,都只是推測及疑慮,而非本身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害,且環團爲社團法人,不是自然人,也沒有公民投票權,因此無權提起本件訴訟,故判環團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