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家人妻遭逮與北市警官約會 醋夫怒告連兩敗臉綠了
丈夫撞見妻子與1名警官到基隆約會,法運認爲2人僅是朋友關係,判丈夫敗訴。(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臺北市1名水果攤商的妻子小芳(化名)因夫妻感情不合,2014年大吵後即離家毫無音訊,她在隔年被丈夫撞見與1名北市某警官相約至基隆吃肉羹,丈夫一狀告上法院,但小芳解釋2人僅朋友關係,當天是第1次相約吃飯,法院最後認定丈夫敗訴;但該丈夫之後改控訴對方拿警詢筆錄作證據,有泄密嫌疑,仍遭檢方不起訴處分。
判決書指出,小芳與丈夫在2014年發生大吵,之後她便撂狠話「我有警官當靠山!」便離家1年多音訊全無;她在2015年6月某日與1名黃姓警官在基隆吃知名肉羹攤時,不巧被丈夫撞見,丈夫懷疑他出軌,向該警官控告侵害配偶權,並求償170萬元。
不過小芳在法庭上否認婚外情,她說平時遭丈夫精神虐待才選擇離家,搬到基隆與女兒同住,她與丈夫一起賣蔬果時就已認識該警官,事發當天是她與對方第一次相約吃飯,並無感情因素,只是邀對方到基隆玩樂、吃美食,法院參酌證詞後判斷2人無逾越朋友關係,判該警官免賠償。
但該丈夫另外提出該警官在訴訟期間,竟拿出警詢筆錄作爲證據,認爲有泄密嫌疑,但檢方認爲警詢筆錄無論是該警官或其律師,都是收受該份筆錄的接收者,而非泄漏者,不符合泄密罪構成要件;此外,該筆錄是被用於法庭攻防,無關泄密,因此認定黃男的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