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雞人妻偷吃通訊小王 綠光夫求償100萬慘遭法官打臉

一名人夫親眼目睹妻子小王路邊擁吻,向小王提告求償100萬,不過因他在離婚前已拿到賠償金,因此遭法官駁回。(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桃園男子阿宏化名指控炸雞工作的妻子婷婷(化名),偷吃開設通訊行的林男,兩人不但一起去日月潭遊玩,阿宏還數度直擊他們馬路邊親吻、摟抱、玩鬧,宛如熱戀中的情侶,阿宏憤而小王提告求償100萬元。然而,桃園地院法官審閱阿宏與婷婷的離婚協議書,明訂婷婷要在辦理離婚登記前付給阿宏20萬元,當作配偶權的賠償,認定阿宏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消滅,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阿宏主張,他與婷婷原本婚後生活單純美滿,但2019年起對方經常找藉口晚歸、行蹤成謎,態度也越來越冷淡,他警覺有異並展開調查,發現婷婷與林男的曖昧情事,婷婷會從基隆跑到跑到桃園陪林男工作、用餐,阿宏還數度見到兩人在路邊玩鬧、擁抱、親吻,與熱戀中情侶無異。

此外,兩人2019年9月4日還與友人一起到日月潭玩,並下榻於附近的民宿,怎麼看都不像是單純的朋友關係。阿宏之後與婷婷離婚,但認爲林男開設通訊行,還搬遷到更大的店面,顯然經濟無虞,因此向他提告求償100萬元。

林男則在答辯狀中反駁,認識婷婷時並不知道她已婚,直到今年1月8日才知道自己意外變成小王,後來婷婷、阿宏協議離婚,條件是他和婷婷要共同賠償20萬元,而且是給了錢纔去辦理離婚登記。阿宏已拿到賠償還來告他,顯然不合理

桃園地院法官認爲,雙方確實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要先賠償20萬才能辦理登記,既然已經給錢和解,阿宏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然也消滅了,最終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