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國賠】陳宜宏/法院應尊重警察的「即時裁量權限」
▲警界認爲,當時太陽花學運處理羣衆活動時是依據現場狀況,依法執法,應符合「比例原則」。(圖/ETtoday資料照)
前立委周倪安等25人(原本34人起訴,陸續有人撤回)103年間入侵行政院抗議,以遭警察驅離致傷爲由,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經法院3年審理結果,認爲僅有10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其餘15人之請求全部無理由駁回,賠償金額爲111萬餘元。審視法院新聞稿內容,該次近萬名羣衆入侵行政院抗議,警察依法執行維安職務,認爲有10餘人受傷部分,系因極少數的警察執法恐有違反「比例原則」,再次證明該次驅離行動仍屬「依法行政」。而且,最後法院審理結果,近萬人入侵行政院,其中10餘人受傷,僅認定現場10餘名警察有執法過當之虞,相對照當時有95名警察受傷,更顯示北市府警察局處理羣衆活動是依據現場狀況,依法執法,符合「比例原則」。
警察依法(如警察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集會遊行法等)爲維持秩序、公共利益等考量,而對人民之人身自由、言論或表意自由等基本權利施以必要限制,至於該等法規實際之判斷與執行,則賦予執勤警察「即時裁量權限」(司法實務肯認),並於事後接受行政監督與司法審查。也就是說,警察依據現場狀況,以合乎法律規定及比例原則所執行的勤務,屬「依法執行」範疇。
103年3月18日,太陽花學運羣衆侵入立法院,破壞議場門窗、毀損公物,佔據議場及院區廣場;同年3月23日,該羣衆以事先準備的油壓剪、棉被及鋁梯等,轉往行政院,強行破壞行政院前鐵拒馬,侵入行政院,期間不乏毀損公物、攻擊員警等違法行爲,該局並無「不執法」之空間,否則,日後亦有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幸好,學運發生所在地正好是全國羣衆活動最密集之處,該轄區負責的中正第一分局有足夠的經驗處理,法院應尊重與考量該局的「即時裁量權限」。
察看該法院新聞稿,相關認事用法,如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及經驗法則、證據法則,仍有諸多違誤之處,例如:10個人原則賠10萬(不分受傷之情節或輕重,只有前立委周倪安貴一點20萬元),顯有輕率之嫌;其次,相關畫面清楚顯示,民衆自行跑去噴水車流駐位置讓水噴灑,亦可以得到獲賠,實在很難理解法官對於聚衆活動經驗法則的認定基礎。更令人不解的是,同行前往入侵的陳抗民衆,互相可以作證,因而認定警察有打人事實,姑且不論可信度如何,已經過了數年後,再傳來作證,可信度更是令人存疑,由上略述一二,存有太多令人無法信服之處,而亟待上級法院予以糾正與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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