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通緝犯被押上車 「五字經」訐譙員警卻判無罪

臺南程姓男子因施用毒品案件,去年3月15日經臺南地檢署發佈通緝,隔日下午他即在永康區復興路口遭員警緝獲,當員警將他帶上巡邏車時,卻不斷以五字經辱警,被訴侮辱公務員罪等,一審被判2月,不服上訴,惟公然侮辱罪釋憲案5月間出爐,二審援用其見解,改判程無罪。

檢警調查,永康警分局復興派出所黃姓、陳姓兩員警,去年3月16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永康區復興路口緝獲程姓通緝犯,2警欲將他帶上巡邏車時,他如連珠砲脫口「我X你媽逼」、「X你娘雞歪」等語持續辱罵員警,抵達派出所後,程仍接續辱罵「我X你的」、「我X一遍跟X一百遍都是罰一樣的」等語。

而他遭上銬過程,與員警肢體衝突,雙方均掛彩,因而被訴侮辱公務員罪、強暴妨害公務罪嫌及傷害罪嫌等,一審認他犯侮辱公務員罪處2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程不服上訴。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分別就程被控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部分說明。合議庭指出,審酌程口出不雅言語過程情境及其前後表意的脈絡,可能因員警在要將他解送上車過程,因互相施力,導致他身體失去平衡後,倒在地上,致其身體疼痛,所以在員警要將他從地上扶起身過程中,失去理智,開始以一連串不雅言語持續針對員警叫嚷咆哮,抒發其不滿情緒。

主觀上或是因個人修養不足、一時情緒反應而爲習慣性用語,客觀上也無從認定已達到足以影響員警執行公務的程度。

另在公然侮辱部分,程不雅言語,固屬十分粗鄙,且確會對員警造成不悅及冒犯痛苦,然依社會共同生活一般通念,此種冒犯及影響程度,尚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所以對於員警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影響,應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限度。

程男以五字經辱警,一審認他犯侮辱公務員罪被判2月,不服上訴,惟公然侮辱罪釋憲案今年5月間,二審援用其見解,改判程無罪。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