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喝高粱酒後開車肇禍釀騎士死亡 國民法庭判刑5年

雲林縣謝姓男子去年5月間涉嫌酒後駕車行經嘉義縣大林鎮與機車騎士發生車禍,騎士送醫後不治,謝男酒測值超標,該案屬國民法官法審理,今天嘉義地院國民法庭審理後,依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5年。可上訴。

嘉義地院表示,謝男於去年5月14日下午1點多,在雲林縣大埤鄉住家內飲用高粱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同日下午4點15分許,沿嘉義縣大林鎮平林裡162縣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正路口時,闖紅燈超速直行,剛好被害人騎乘機車沿中正路由南向北直行。謝男駕駛的車輛撞及機車,騎士因遭撞擊而被擠壓在2輛自用小客車之間。經送醫急救,仍持續昏迷,直至同年月29日不治死亡。謝男經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

國民法庭審理,酒駕事故發生後,謝男在現場等候警察到場,當場承認爲肇事人,坦承其酒後駕車肇事,雖然有符合自首規定,但他在酒飲用酒精濃度極高的高粱酒後旋即駕車上路,不但酒測值超標,且在光天化日下、重要路段酒駕又闖紅燈超速行駛,在碰撞發生之前完全沒有減速,煞車痕達31.2公尺,對於事故應負全部肇事責任,違規情節嚴重。

國民法庭就其酒駕行爲、違反義務程度、所造成損害、犯後態度、生活狀況及被害人家屬意見等進行討論。審酌謝男屬於全部肇事責任,在重要路段中酒駕、闖紅燈,肇事情節重大,然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家屬200萬元,有反省悔改之意,評議後依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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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男子涉嫌酒後駕車與機車騎士發生車禍,騎士送醫後不治,國民法庭審理後,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