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餐盒、杯蓋等食品容器 最快2016年6月全面納標!

塑膠餐盒杯蓋食品容器,最快2016年6月全面納標!(圖/記者嚴雲岑攝,下同)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爲了讓消費者用得安心、吃得安心,衛福部食藥署今(16)日召開記者會,預告未來塑膠容器將嚴格執行「全面標示」,除了現行的塑膠類水壺餐具淋膜外,更計劃將食品接觸面還塑膠材質的容器納入範圍,若業者不符合規定,將被處3至300萬罰鍰,修正法案最快將於12月底前公告預計2016年6月就會上路

藥署食品科長鄭維智表示,衛福部已於2014年6月19日整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將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杯等6項產品,與一次性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以及一次使用之塑膠淋膜或塗層等5類產品,列入規範對象,業者在出貨前,須先清楚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度、原產地等8項,供消費者參考。

鄭維智說,修正法案上路後,更預計新增「供食品接觸用途」、「重複使用或一次使用」等字樣,若該容器的食品接觸面可能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應註明「勿與高油脂高溫之食品接觸」,以免塑化劑因高溫融於食品中,危害人體健康。

根據食藥署規定,預計於18日預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雖然新增了3項標示項目,但部分標示方式從寬認定。譬如產品容器中標示「清洗方式」者,得視爲「重複使用」意涵,品名爲油食品名稱組成之詞彙,也得視爲「供食品接觸用途」;標示「免洗」也可被認定爲「一次使用」之意。

不過,雖然時食藥署現有的容器規定標示已實施1年餘,但許多便當盒飲料杯上,依然不見品項標示,被問到消費者應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時,食品科潘志寬組長表示,目前業者只要在「最小販售單位」進行標示,「如果業者是以袋裝爲單位,將寶特瓶賣給礦泉水供應商,那袋子的外面,就應該有品項標示。反之,如果業者是以『根』爲單爲來賣,那就得在每一根寶特瓶上標示品項」。

鄭維智也補充道,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重複使用」的塑膠容器,都需要在產品上「印出」食藥署規定的標示項目,一次性容器或不鏽鋼材質產品,纔可使用「貼紙」,貼在產品的外包裝或瓶身上。此外,鄭智維還提到,若業者爲了避免麻煩,將重複使用之產品,標示爲一次使用,或標示的耐熱溫度有落差者,就可能被依標示不實罪嫌,處4到400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