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任 從建立人民法律安全感做起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佈「109年全年度臺灣民衆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調查研究」,結果顯示,臺灣民衆對警察、檢察官法官三者信任滿意度中,對警察維護治安工作的滿意度最高,有8成5的民衆表示肯定;其次是對檢察官犯罪偵查工作的表現,有近5成民衆滿意,比去年提高了16%;而民衆對法官的滿意度最低,只有26.7%,亦即每4位民衆中只有1位相信法院法官能公平公正審判。此項調查結果與中正大學和《遠見》雜誌歷年調查結果相近,國人普遍不信任司法,是不爭的事實。

相較於臺灣法官的公信力低落,德國最大的法律保護保險公司「羅蘭公司」(Roland)上月公佈了《2021年法律報告書》,德國民衆一如往常地對該國司法體制抱持高度信任,約7成民衆相信司法。去年8月歐盟執委會也公佈《2020歐盟司法計分表報告》,其中一項是民衆對司法(含法院和法官)獨立性感受度調查,有一半以上的歐盟會員國,其民衆感受本國司法獨立之比例超過5成,其中丹麥、奧地利、芬蘭、瑞典等4國民衆的司法獨立感受度更高達8成;至於敬陪末座的克羅埃西亞,僅有不到3成民衆相信司法獨立。若司法獨立與審判公正具緊密關連性的話,則臺灣司法獨立信任度約莫也就只有2成多,列屬司法獨立性落後的國家。

歐盟調查民衆認爲缺乏司法獨立性的原因,首要是來自於政府政界人士的干預和施壓,其次是經濟或其他特定利益團體施壓,最後纔是法官的身分職位無法確保其獨立性。由此可知,妨礙司法獨立的最大障礙就是政府官員和政商人士,倘若法院法官抗壓性不足或禁不起誘惑時,司法獨立性很容易就受動搖。

臺灣從2000年政治體制轉型後,雖自詡爲民主法治社會,但司法關說案仍屢見不鮮。較受矚目的像是「總統夫人吳淑珍關說案」、「柯建銘王金平關說案」、「邱太三關說案」等,近來富商翁茂鍾司法關說案,再度引爆司法人員風紀問題。司法關說案固然嚴重傷害司法形象,但總統召見大法官官邸談話訓斥監察委員揚言約談辦案法官,或是行政院長公開表示「判決讓人失望與錯愕,會支持上訴」等語,對司法人員而言,又何嘗不是另一種不可承受之重?面對政府高層下指導棋,法院法官若能挺得住、不屈服,倒也能彰顯其獨立性,但偏偏下一審法院見解經常就變更了;姑不論法院改判是否有理,民衆心裡多少留下了「司法聽話」的印象。

臺灣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問題,亦與裁判背離社會價值觀,遠離人民法律情感,和近年來司法政治化走向等原因有關。外界常批評臺灣法院有一羣恐龍法官,但這羣法官也許不是食古不化,而是想展現「司法積極主義」態度,勇於挑戰判決先例、提出偏離社會大衆普遍接受的法律解釋方法與結果導向的裁判,不甘平庸罷了。因此小燈泡命案兇手無期徒刑、民衆攻佔行政院是行使抵抗權,這是他們勇於任事的表現,雖然明知判決會被批評得體無完膚,但雖千萬人,吾往矣!

相較於普通法院法官的司法積極性,職司憲法守護任務的大法官們似乎就消極保守多了。司法院長許宗力3年前曾於大法官成立70週年的學術研討會上發表「大法官的司法積極主義如何型塑臺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專題演講,他指出,大法官在面對政治、社會爭議的當下,應展現積極主義,勇於檢視政治部門的決定,並非尊重、順服,而是積極介入,採取更嚴格的審查標準。但遺憾的是,這些年幾件備受社會關注、具高度政治性憲案,卻未見大法官積極挑戰政治部門的決定,受理釋憲案或做出違憲宣告,加深了外界對司法服膺政治的感受。

信任,其實是一種安全感,是一種當遇到困難時,能被理解、被保護和得到支持的感覺。臺灣司法如不能給予人民足夠的法律安全感,而只想勉強人民克服不安全感,那麼重建司法信任之路將遙遙無期。(作者爲國立清華大學通識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