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樁集體民事求償六輕空污致癌 雲林地院駁回:難以認定因果關係

雲林地方法院宣判駁回後,3名法律師走出法庭顯得泄氣,右二是前環保署副署長、律師詹順貴。(周麗蘭攝)

法院宣判駁回求償案後,環團人士與在地的3名鄉親舉牌呼口號,法扶律師詹順貴(中)說明非上訴不可的原因。(周麗蘭攝)

向六輕廠區內5家公司求償的林姓麥寮鄉民(右一)親自聆判,聽到法院宣判駁回不表示看法,持手拿牌呼口號「六輕污染害人致命」。(周麗蘭攝)

首樁由律師團協助罹癌與呼吸道疾病居民對六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820多萬元、3980萬元案,雲林地方法院30日宣判駁回,理由是「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法律扶助律師詹順貴表示,遺憾、非常不服氣,非上訴不可。

2015年間麥寮鄉林姓女士罹癌過世後,2名兒子2018年向六輕提起民事訴訟對六輕廠區內的5家公司(臺塑、臺塑石化、臺化南亞麥電)求償820多萬元。2019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六輕空污受害者法律扶助專案」,律師團承接林女案,同時追加麥寮鄉、臺西鄉罹患呼吸道疾病的40名民衆爲本案共同原告,再求償3980萬元。

雲林地方法院30日下午宣判,3名法扶律師、環團人士到場聆判,到場的3名鄉民其中之一是林女士的兒子。審判長宣判駁回,律師團臉色沉重走出法庭,林男未發表意見。

審判長表示,空污是肺炎危險因子之一,但參酌國健署資料雲林縣各鄉鎮癌症死亡、肺癌死亡資料,以及環保署監測資料,審酌污染最接近的是六輕員工,罹癌比例並未異常高。

審判長指出,詹長權教授報告對原告有利,但並非是林女士罹患癌症的鑑定報告,林女生前並未抽血或採尿檢驗,是否有毒致癌物或其他空氣污染物之殘餘,與五家公司排放的空污無客觀醫療數據或鑑定報告可資認定,難認有據,故駁回請求賠償,20日內可上訴。

至於42人集體提出訴訟之案件程序上不合法,並無實質審理依法駁回起訴,原告最高可上訴至二審。

律師代表詹順貴表示,對當事人很抱歉,也對這樣的判決不服氣,法官提到距離污染源最近的六輕員工沒有比較偏高的病史臺塑集團律師基於個資的理由並沒有提出任何事證,爲何法院可以採納?法官承認空污得到病症的舉證責任與因果關係相對困難,爲何不接受傳訊大量專業人士到庭論證與解說的申請?令律師團非常不解,也是非上訴不可的理由。

今日宣判的其實是六輕公害訴訟案的第二案,第一案是75名臺西鄉民在2015年向六輕廠區五家公司,集體提出因六輕空污所造成的民事損害排賠償案(雲林地院104年度公字第1號),求償7000多萬元,還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