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不等於法律空窗期
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法案,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提出覆議案被立法院否決後,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立法院決議,總統必須公佈法律,否則就違憲。而法律於總統公佈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於公佈後第三日發生效力。
總統有什麼權力可以凍結生效法律的施行?要等釋憲有結果,立法院纔可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纔可調查疫苗採購、超思雞蛋、光電案、快篩試劑、數位身分證、監控人民等弊案?法律生效後,人民即有遵守法律之義務,行政機關就要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也要依法審判。即使立委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可聲請釋憲,國家最高機關可聲請釋憲,但是否違憲,也要等釋憲結果出來才能定奪。
至於總統府認爲國會改革法案違反權力分立,然查,監察院因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具有調查權,是事後調查有無違法與弊端,屬違法性的調查;而立法院調查權屬於立法院行使職權的輔助性功能,偏向政治性的調查,二者性質有別。因在西方民主國家的國會皆有調查權,我國立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三號及第七二九號解釋確認有調查權,此係偏向政治性的調查,與監察院事後之違法調查,二者相輔相成,並行不悖,各別行使,立法院並無擴權,自無違反權力分立之虞。
再者,總統國情報告於憲法增修條文已明文規定,詢答方式一樣就等同行政院長的施政報告嗎?行政院長對立法院的報告,除施政報告外,也有施政方針報告、總預算案、特定議題之專案報告等,何以詢答方式相同,就等同行政院長施政報告?二者本質相異,但均爲立法院該有之監督職權。
人事同意權,現行條文並未規定審查時間的上限,修法只規定要一個月以上的審查,詳審細查何錯之有?對總統人事形成權有什麼妨礙或違反規定?總統提名只是提名權的發動,需立法院同意才能完成任命程序;莫非只有總統得直接任命的職位,纔不會有害總統人事形成權?難道立法院連不同意的權力都不具備?
至於無記名(舉手)投票是立法院議事規則所規定的表決方法之一,立法院要如何議決,依釋字三四二號解釋,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的範圍,符合立法議決程序,無違正義,並非釋憲機關審查對象。
而國會調查權之行使,任何受邀列席人員需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或虛僞陳述之具體事實,尚需立法院院會決議,才能處罰鍰。任何處罰,都有救濟程序,可提行政訴訟;涉及虛僞陳述之刑事犯罪,亦需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起訴,由法院審理判決,並非立法院決議就可處罰,自無侵害人民權利。
雖大法官都是綠營提名,然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就看大法官諸公的良知認定。
總之,法律公佈後,在釋憲結果出爐前,立法院即可行使上述職權,全國人民與機關即應遵守法律,不容任何法律空窗期,將法律視爲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