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誇大療效、逾60秒要嚴懲 電視、購物頻道3倍開罰!

食藥署今(1/31)日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強化違規食品廣告管理。(鄭鬱蓁攝)

食藥署今(1/31)日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強化違規食品廣告管理。(鄭鬱蓁攝)

電視廣告誇大食品效果、宣稱有療效,要3倍處罰了!今天開始,網紅名人代言電視廣告時,超過60秒,內容刊出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來誇大效果,甚至指出有療效,這類廣告未來首次違規就可罰180萬元,是原罰則的3倍,食藥署強調,過去要「累犯」纔會適用加權,修正辦法後,即使是初犯,也可直接加權裁罰,最高可罰500萬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發佈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情況,納入裁處罰鍰基準加權,罰鍰最高可加權乘以3倍。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處以4萬至400萬元,涉及療效處以60萬至500萬元。

食藥署今(1/31)日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強化違規食品廣告管理。(鄭鬱蓁攝)

電視食品廣告時常會請專家、名人網紅代言,以自身使用過,來圖顯前後對比效果,且影片時間往往長達半小時到一小時。食藥署企科組組長許朝凱表示,相較於網路廣告,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不要看,電視廣告的觀衆卻是「被迫收看」,時間很長,很容易洗腦消費者,更易使民衆陷入錯誤的判斷,因此纔有這次修正,希望提高罰鍰,盼嚇阻違規食品廣告。

許朝凱說明,現行食安法就有規定,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處以4~400萬元;涉及療效處以60~500萬元,處理原則除了會依照違規次數增加額度外,也會根據是否故意、危害程度等加權。

這次新增,若在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播送總時間60秒以上、以及聘請專業人士(機構)或知名公衆人物薦證或代言;內容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誇張科學數據。只要符合上述情況罰鍰最高可加權乘以3倍。

以藝人郭子乾代言的「專利健骨複方」爲例,被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依「廣告涉及醫療效能」,裁罰60萬元;藝人李佩甄代言的「NMN酵素之王」,由新北市衛生局以「廣告涉及誇大不實」裁罰4萬元。但今起,新法上路後都需加乘3倍,以郭子乾代言的個案爲例,未來出現這類廣告,首次就可罰180萬;李佩甄代言案例,則可裁罰12萬。

許朝凱表示,去年違規食品廣告,共裁處7472件、金額達2億9139萬,裁罰對象爲業者,但若代言人有參與腳本製作、討論,就會一起罰代言人。整體而言,廣告如涉及醫療效能,第2次得處停業,第3次得處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