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違規罰不怕?食藥署推四大新制「可要求下架」

食品廣告違規罰不怕?食藥署推新制「可要求下架」。(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食品違規廣告層出不窮,去年的廣告違規王「南極冰洋磷蝦油」因廣告內容涉及誇大不實,被罰71次,讓外界質疑罰金過低讓業者似乎罰不怕?對此,衛福部食藥署今(7)日公告,未來將提高罰款金額,針對再次違規者命令停業、廢止登記事項,最嚴重可停止販售產品

食藥署組長許朝凱指出,爲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衆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統一處理違規食品廣告案件裁罰,今日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並提出四大處理作爲,包括「提高罰鍰金額、再次違規得命業者停業(歇業)、廢止登記事項和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

許朝凱說明,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違規第1、2、3、4、5次,分別以4、8、20、40、100萬元起算,並依「行爲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衆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

例如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5次違規(100萬元),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加權×2),且廣告內容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衆錯誤認知者(加權×2),依前開規定每一行爲最高即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若仍罰不怕,「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致生人體健康實害」得處業者停業一定期間。許朝凱進一步指出,倘若該產品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致人於死,得處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全部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

許朝凱強調,若一再違規,且情節重大,明定有「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或「違規廣告使民衆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實害或致人於死」的情形衛生機關可命違反廣告規定業者,不得販賣、供應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必須在裁處書送達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