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藐視國會不能罰?(廖元豪)

立法院最重要的憲法職權,就是要監督、控制、問責行政機關。圖爲立法院第11屆立委宣讀誓詞。(本報資料照片)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一方面每個公民都應該有基礎素養,同時也是極爲專業的一門學科。不過,政治人物經常依自己的利害關係來對憲法說三道四,立場遊移,讓人民以爲憲法不是法,而是政治遊戲。最近有關「藐視國會是否可罰」的爭議,就是其中之一:一個落實憲法的制度,居然被部分人指摘爲違憲?

所謂「藐視國會」是個比較偏近英美法的用詞,它其實就是適用在國會的「妨害公務」行徑。它適用在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而政府官員或其他應配合之人卻不予配合,甚至故意杯葛、阻撓立法院行使職權的情況。

一般人破壞、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可能會觸犯《刑法》上的妨害公務罪,也可能因違反各種行政法規而受罰。例如,衛星電視事業若是規避、妨礙或拒絕NCC索取節目資料,最高可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如果一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都可以法律來確保權限有效行使,那立法院爲何不能呢?

立法院最重要的憲法職權,就是要監督、控制、問責行政機關;相對地,憲法與大法官解釋講得清清楚楚,行政部門在面對立法院質詢、調閱、調查,以及審議法律預算等案的時候,是「向立法院負責」。行政機關對於立法院備詢、提供資料,以及參與各種調查程序的要求,均有配合的義務。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論及立法院委員會的質詢權,明確表示行政部門官員原則上「有應邀說明之義務」、「不得拒絕應邀」。

多年來立法院並未將這樣的「義務」具體化,沒有用法律來強制執行各種監督的職權,純依行政、立法兩院相互的信賴來運作。說真的,只要兩院互動順暢,衝突還在立法院「可接受」的範圍內,那這樣政治解決也沒關係。就像過去8年,立法院心甘情願要當行政院的橡皮圖章,自然就不會有「藐視國會」的指控—因爲國會是自己把臉湊上去丟的。

然而,在蘇貞昌擔任院長期間,許多行徑明顯已經踩到了紅線,使得立法院各種監督問責機制都遭到搗亂破壞。其中最明顯的就是理歪氣壯地反質詢、問東答西,使得行政官員向立法院負責的「義務」完全落空。偏偏現在立法院多數已經不是民進黨了,當前的官員卻還是在學蘇貞昌那一套,一直用「顧左右而言他」的手段來對立法委員「妨害公務」。請問諸位備詢的首長、官員,在您調查民間企業是否違法時,受調查單位敢這樣白目瞎扯嗎?您能容忍嗎?

民進黨與部分人士說「藐視國會」的罰則是侵犯行政權而違憲,這種擡高行政權尊嚴,卻鄙視立法權功能的說法,就是典型雙標。我們都記得,當民進黨在野,行政、立法兩權都落空的時候,就一直叫着國會優先,什麼都要國會審議,而且還用「共識決」來卡死行政院;但當民進黨只掌握行政卻無法掌握立院多數之際(扁政府時期以及現在),就一直貶抑立法權,把各種監督都說成侵害行政權。這種忽而立法優位,忽而行政最大的遊移立場,似乎以爲全民失憶而且不會 google歷史,更貶抑憲法的尊嚴。

當然,藐視國會的罰則必須有分寸,謹守最後手段性以及比例原則。大法官釋字435號解釋劃定了立委言論免責權的界限,釋字585號解釋則同時劃定立法院調查權的執行手段與框架。如果立法院發動質詢與強制調查的範圍,限於政府機關/官員,而且處罰還有司法程序加以審查(如:檢察官與法官認定,係爭事項是否爲行政特權範圍而可以拒絕),那不太可能違憲。

從世界各國的例子來看,兩權相互尊重纔是根本,真正動用藐視國會罰則的機率是非常低的。但真正碰到離譜的事件(如英國前首相 Boris Johnson,被認定在委員會調查過程中,誤導國會、參與辱罵及企圖恐嚇委員會的活動,構成藐視國會),國會還是要有確保能夠有效執行職權的手段。完全拒絕藐視國會罰則的人,難道是認爲行政部門有權以撒謊、缺席、反罵的方式來逃避監督?(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