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出境兩年戶籍被遷出之荒謬(廖元豪)

臺中市府各地戶政事務所陸續接到民衆洽詢有關出境超過2年未入境,而被戶籍逕遷出等相關問題。(臺中市府提供/盧金足臺中傳真)

由於疫情因素,許多留學生或在海外工作的臺灣人,已經兩年沒有回臺灣。這已是件無奈的事,可是卻收到更荒謬、嚴重的通知—戶籍被遷出!

戶籍被「遷出」是什麼意思?是說沒有戶籍了嗎?或是強迫「被搬家」了嗎?還是說,被遷出的人就成了法律上的「無戶籍國民」,從而喪失了公民身分,投票、健保等各種權益都消失,而且可以隨時被驅逐出境?可是,疫情是人們自己可以控制的嗎?國民不是國家的「頭家」嗎?難道兩年沒回來,就可以被剝奪這些權利嗎?

政府趕緊迴應,說「遷出戶籍」不是「除籍」,只要回來趕快辦理遷入即可恢復一切權利。然而,在法律實際操作上,「遷出戶籍」其實和「暫時成爲無戶籍國民」的情況很相似,對人民造成很大的困擾。尤其是跨國、跨境婚姻的情形。

例如,臺灣人王男與越南籍妻子杜女,3年前在臺灣合法結婚,兩年前至澳洲留學,卻碰到疫情爆發。澳洲採取鎖國,所以一旦出境回臺,就無法回澳洲。於是他們就在澳洲求學、生活、工作了兩年。現在卻發現王男的戶籍被遷出,同時他太太的居留證也無法申請延期。一旦過期,她的居留年限是否就要重新起算?之前居住在臺灣的那一年也被取消?

除此之外,這個制度也影響投票權。由於法律規定投票之前4個月必須在投票地設籍滿4個月,海外臺商因疫情而難以回國,就必須提前回國,或是多跑一趟。在防疫旅館價格昂貴,檢疫期間又耽誤工作的情況下,實在是沉重的負擔。

我們鼓勵臺灣人走向全球,到各地發光發熱。可是這個「兩年遷出戶籍」的規定,配合上臺灣獨有的「權利與戶籍綁定」之制度,看來根本是敵視僑民、留學生、出外工作者。

會有這樣的問題,首先就是戶籍的意義。它原本應該是類似「住所地」的概念,但卻異化成爲一種變態的存在。《民法》教科書都告訴我們,「戶籍地」不是「住所」。試問,臺灣有多少人的「戶籍」與「居所」、「住所」是完全分開的呢?師大附中學區內,多少「一個門牌號碼,N個家戶戶籍」的現象?每次投票,有多少人要「返鄉」投票?那不表示他們的戶籍與居住處根本就是分開的嗎?請問,戶籍在臺南,但全家根本都在臺北市買房、生活、工作,只有過年或投票才「回」戶籍地的人,是否已經違反《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爲遷出登記」之規定?那爲何他們不會「被遷出」?

很多權利其實並不是以「設戶籍」爲要件,而只是爲了方便而用「戶籍所在地」來區分管轄機關。但實際操作結果,卻反而變成以「戶籍」、「國籍」爲要件。例如,一個外籍配偶待在臺灣照顧家庭、孩子,臺籍老公在海外兩年被遷出戶籍,她的居留證就無法延期?要被當成逾期居留?甚至說得更嚴重一點,如果她老公在海外過世(真的被除籍),她是否就無法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的各種扶助、津貼?

根本解決之道,當然是修改有違憲之虞的「兩年強制遷出戶籍」之規定。在此之前,至少各主管機關不要把「被遷出戶籍」解釋成「未設籍」,別影響人民的權利。真的沒辦法,就請無所不能的防疫指揮官,引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的帝王條款,做一點好事,暫時不要對因疫情而滯留海外的人「遷出戶籍」吧。(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