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公務員趕辦退休 考試院修法「通通討回來」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趕着申請退休,現行法令「無法追回退休金」,考試院8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涉貪公務員若在退休後才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重罪,所有退休金都取消,已經領的也要追回。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遭收押禁見。(資料畫面/東森新聞提供)
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公務員如果涉貪污或刑法瀆職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確定,就不能申辦退休,而且應該先停職;一旦被判刑定讞入監服刑,或者因案被通緝,月退休金就停發。
而由於部分涉貪瀆案件的公務員,會趕在判刑確定前先辦退休,領了退休金就跑,以規避責任。或者是像前消防署長黃季敏雖涉貪,但他已申請退休,現行法令無 法追回退休金。在考試院通過的修正條文則規定,公務員在職期間涉貪污或刑法瀆職罪,即使是在退休、資遣或離職後才判刑確定,將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條文規定,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自始剝奪退休金,已經支領的退休金也應追繳;如果被判處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退休金將減發 20%。而如果公務員在退休或資遣後,才受到公懲法「降級」或「減俸」的懲戒處分,他的退休金或資遣費也應重新計算,其中的差額,也要繳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