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 所屬公務員每日上班不得超過12小時
考試院(資料照片)
考試院今天通過相關準則,明訂所屬各機關公務員每日連同正常上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60小時;如爲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等事件,每日連同正常上班時數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80小時,將自明年元旦起施行。
因應今年6月22日修正公佈的《公務員服務法》,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及「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維護所屬公務員及聘僱人員給假權益。
考試院表示,新訂定的辦公時數準則規定,所屬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每日連同正常上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60小時;如爲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特殊情形時,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每日連同正常上班時數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80小時。
不過,考選部辦理國家考試及保訓會辦理各項法定訓練業務時,因闈場工作業務特殊且具高度機敏性,入闈者於一定期間內必須限制外出;另訓練期間也有安排輔導員夜間執勤的必要。
考試院表示,爲使辦理是類業務人員的加班時數上限較具彈性,該準則也將此類延長辦公時數另作例外規範,但其工作時間仍依正常上班時間作息,非有必要不加班趕辦。
過去聘僱人員給假,只有行政院訂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其他非行政院所屬之聘僱人員,都比照行政院規定辦理。今年6月22日修正公佈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授權各單位訂定給假方式。
爲使考試院所屬聘僱人員給假權益也能有所依循,考試院因此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