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權宜措施:3部會首長得開院會

考試院第13屆最後一次院會提3項權宜措施。(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看守期間,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樣張範例。(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第13屆考試委員任期31日屆滿,考試院今天召開本屆考委任內最後一次院會,通過因應空窗期3項權宜措施,修改內部規定,在僅有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3部會首長情況下仍可照開院會,但僅限於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同時修正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及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注意事項,讓考試院在看守期間能維持基本運行。

由於第13屆考試院任期即將於本月底屆滿,第14屆考委確定無法如期就職,考試院將自9月1日進入看守狀態。

考試院今天舉行的本屆最後一次院會通過《考試院會議規則》修正案,增訂院會於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的運作方式與權責範圍;同時修正《考試院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並訂定《考試院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注意事項》,作爲看守期間相關院務的運作依據。

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於會後表示,依考試院組織法規定,院會的職掌爲「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歷來考試院皆透過院會的召開,以合議制方式形成決策,若於看守期間停止院會運作,將造成考試院各項憲定職掌無法執行,至關重大。

他說,尤其是在典試法所規範的考試辦理程序中,院會扮演不可或缺的法定角色,若停止其運作將影響國家考試的辦理。考試院經過再三衡酌,基於使國家考試的法定程序皆能遂行,始能夠依法、如期辦理各項國家考試等考量,看守期間仍有繼續召開院會之必要。

劉建忻指出,院會依考試院組織法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試院所屬部會首長所組成,於看守期間將僅有部會首長3人得以出席院會。

由於現行的「考試院會議規則」並未規範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院會應如何運作,爲使看守期間的院會仍得持續召開,他說,今日院會通過《考試院會議規則》修正案,增訂「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爲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第二條第一項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之規定。

劉建忻說,爲了在非常態的看守期間,仍能夠依法如期辦理各項國家考試,並避免考生權益、公務人員權益及各憲政機關的運作受到影響,考試院迫於情勢必須採取權宜措施,由現實上可出席、且仍具考試院組織法所定院會出席人員資格的部會首長繼續運作院會,這是較爲合法妥適的權宜作法。

惟基於這樣的院會組成與現行院會組成有相當差異,他說,爲避免引起妥當性爭議,看守期間的院會必須有所節制;新修正的考試院會議規則特別規定,看守期間院會僅限於處理「緊急必要事項」,不處理重大法案或政策;且看守期間的院會議決事項,皆須於下屆就職後提請追認。換言之,第14屆仍須及早就任,才能讓考試院儘速恢復正常運作,並使各項法制程序得以完備。

由於看守期間考試院爲首長出缺狀態,爲使屆時考試院公文書對外效力不受質疑,劉建忻表示,今日院會也決議依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第4項,訂定《考試院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注意事項》,使看守期間的公文書籤署方式,得以機關全銜代替院長署名,俾利看守期間對外行文及各種證書之發放無礙。

此外爲維繫看守期間考試院的院務運作,今日院會亦修正《考試院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使原應由第一層院長、副院長決行之事項,於看守期間得由二層視需要負責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