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買媒體觸犯黨政軍條款 無模糊解釋空間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之一是財政部掌管的臺灣銀行。(圖/翻攝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中嘉案上週三(8日)晚間宣告破局,意味遠傳以債權人身份要規避「黨政軍條款」的做法仍然不被外界認可。任何一家上櫃、上市公司,「投資人保護中心」都會購買一張股票,而投資人保護中心是由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的資金所成立,其中包含臺灣證券交易所,而證交所則以臺灣銀行爲最大股東,臺灣銀行又是財政部百分百投資,因此財政部等於間接投資了投資人保護中心,因此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購買媒體,就等於財政部間接投資媒體,難道沒有違反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簡稱「投保法」)是民國91年7月17日經總統公佈,於92年1月1日開始施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資人保護中心」)則是根據「投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保護機構,除了負責提供投資人證券及期貨相關法令諮詢和申訴服務外,也得爲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求償。
「投資人保護中心」設立時的資金來源,包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等相關單位。其中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包括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兆豐銀、臺糖、臺泥和主要券商所組成。翻開臺灣銀行的股東名冊,目前僅有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財政部100%持有)法人股東一人。
因此,財政部的臺灣銀行直接投資證交所後,證交所直接投資投資人保護中心,投資人保護中心又買了上市、上櫃公司一張股票,若上市、上櫃公司買了媒體,就等於財政部間接投資了媒體,難道沒有違反廣電三法中「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媒體」的規定?!
從上述所言,回顧過去和現在的媒體交易案不難發現,包括富邦(買凱擘)、鴻海(買TBC)、宏達電(買TVBS)、臺塑(買八大),都是以私人名義和自有資金購買媒體,爲了就是避免觸犯黨政軍條款,徐旭東也知道用遠傳名義直接購買會違反黨政軍規定,因此以債權持有方式間接入主中嘉,卻仍躲不過規避黨政軍疑慮而撤案。雖然外界和NCC對於現行的黨政軍條款出現應該檢討的聲音,但是在沒有修法的情形下,業者無奈歸無奈,顯示黨政軍條款絲毫沒有模糊空間,而執行法律的行政部門不能自己決定要不要例外,必須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