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修訂強姦法 舉證責任逆轉 被告須證明兩情相悅

瑞典推動修訂強姦法例,要求任何一方必須獲得對方明確同意,纔可以發生性行爲。(示意圖/翻攝自網路)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瑞典政府目前正推動修訂強姦法例,建議「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從受害者轉到被指控強姦的嫌犯身上新法例要求任何一方必須獲得對方明確同意,纔可以發生性行爲。

瑞典副總理勒雯(Isabella Lovin)表示,最近風起雲涌、鼓勵受害者站出來喚醒社會關注性騷擾或性侵犯的#MeToo運動,顯示政府需要修訂強姦法例。新法據信可以在本底獲國會通過,明年7月1日生效

按照瑞典現行法例:嫌犯唯有在「被證明曾作出威嚇或使用暴力」的情況下,纔會依強姦罪起訴。新法例則是:若受害人沒有口頭同意或清楚顯示願意發生性行爲,嫌犯即可被控以強姦罪。

總理樂凡(Stefan Löfven)表示,這項「歷史性改革」是他領導的執政聯盟在2014年上臺時就已經擬定的,目的是將強姦罪行的舉證責任,由受害者轉到被告身上。他說,發生性行爲應該是自願的。若不確定對方是否同意,就應該避免。

另一方面,瑞典也建議修訂其他涉及性罪行的法例:包括禁止瑞典公民海外嫖妓、以及加重性罪行的刑罰。目前瑞典法律,嫖妓是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