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請律師不能閱卷證 違憲須修法

本件聲請釋憲人朱旺星因犯下強盜殺人案,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前年他在獄中服刑時,爲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向臺南高分院聲請調閱卷內照片,但法官認爲照片或照片影本是書證或證物,朱未委任律師不得聲請閱覽。

另一聲請人王全中律師,去年因涉犯傷害罪成爲被告,他先以被告身分聲請閱覽審判卷證及偵查全卷光碟,之後又提出刑事委任狀讓自己當律師爲自己辯護,聲請閱覽警詢筆錄、偵查全卷電子檔光碟,臺中地院認爲他沒有攝影或抄錄卷宗證物的權利,裁定駁回聲請。

762號解釋指出,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以保障受到公平審判,因此在刑案審判中,應讓被告透過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大法官認爲,被告有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不可因有沒有請律師就有差別待遇,只准律師閱卷不能充分保障被告的資訊獲知權,由於刑訴法33條第2款規定,沒請律師的被告只能閱覽筆錄影本,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宣告部分違憲。

大法官會議指出,如何讓被告行使卷證資訊獲知權,可視不同情況由法院裁定,至少應讓被告取得全部卷證的影本,如被告認爲影本不夠清楚,須直接看到正本,這時候法官在確保卷證安全的前提下,可准許直接看到證物或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