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記取福島經驗 核災處理政院統籌、明訂臺電責任

原能會主委蔡春鴻。(資料照/記者林信男攝)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4年前的日本福島核災導致人心惶惶,原能會終於在26日提出修法草案政院通過,原能會主委蔡春鴻指出3大修重點,包括若是發生核災,將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採用二級開設的概念,拉高層級;第二明訂核四經營者臺電公司責任;第三則是將EPZ核子緊急應變計劃區外的鄰近地方政府納入應變機制,等於是擴大應變範圍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原子能委員會擬具的「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原能會表示,鑑於日本福島事故後,國際間對核安體系的檢討與轉變,以及行政院組織改造後該會組織架構調整,該會因此參考美國、日本及國際原子能總署相關法規實務作法,納入我國核電總體檢的檢討結果,並配合災害防救法體系的協調整合。

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蔡春鴻坦言,就是因爲福島事故,政府開始進行核能電廠安全的總體檢,也在覈子事故緊急應變的部分做了非常深入的檢討,並着手修法,花了將近4年提出草案。

蔡春鴻整理此次修法重點,包括修正核災緊急應變組織架構,把過去應變核子事故的緊急的原能會層級拉高,改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統籌,納入二級開設的概念,未來自然災害以及核子災變都是行政院副院長來指定召集人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但是在福島事故以後,其實那麼大的災害都是屬於複合式的災害,自然災害跟核災的緊急應變是不可分的,這次修法把這個概念放進來。」

另外修法也加強核四經營者也就是臺電的責任,蔡春鴻說,過去核安演習時一直都有前進協調所,這次將之納入法,明訂設置設施維護是臺電公司負責;第三則是加入風險控管的概念,將現行EPZ核子緊急應變計劃區的設置,按照風險大小做準備,設置了預防疏散的概念,「離電廠越近當然風險越大」,並新增了EPZ鄰近區域的相關地方政府也要納入緊急應變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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