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地磚不平跌倒提出國賠 嘉縣府判賠42萬

周姓女子今年2月晚間在嘉義縣立體育館園區行走時,因人行地磚不平跌倒受傷,向嘉義縣政府提出國賠。(呂妍庭翻攝)

周姓女子今年2月晚間在嘉義縣立體育館園區行走時,因人行道地磚不平,相鄰兩塊高低隆起落差高達5公分,導致她仆倒在地,右手骨折膝關節挫傷,周女認爲嘉義縣政府未善盡維護義務提出國賠,嘉義地方法院縣府應給付周女42萬2000餘元,縣府教育處回映尚未收到判決書,會與律師討論後再做因應

周女主張,她2月21日晚間7點左右在體育館園區行走時跌倒,造成右手遠端橈骨骨折,膝關節處挫傷,因該處人行步道地磚不平,認爲地磚異常隆起造成她受傷,而縣府有維護其所設置步道磚平順的義務,應派員定期巡檢,隨時修補,乃竟放任此種異常隆起狀況存在,有公共管理過失,依法提出國賠。

不過縣府主張,公有公共設施並無設置或管理欠缺,周女是因爲跑步受傷,與人行磚道並無因果關係,拒絕理賠。但法院認爲,雖地磚實際落差是2.5到3.5公分,且縣府提出的監視器畫面無去判定周女當時是在行走或跑步,且就算周女在走路,亦可能踢及凸起水泥磚而跌倒,認爲周女受傷與縣府未盡管理維護有關

周女依國家賠償法,向縣府提出賠償醫療費、看護費、減少收入、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撫慰金合計153萬餘元,法院認爲實際請求賠償金額應爲84萬4000餘元,但周女也有疏失,雙方應各負一半責任,判縣府應給付42萬2000多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