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公車站跌倒骨折告國賠 法院認證「路太爛」判區公所賠31萬
羅姓導遊2017年2月14日行經新北市新店區的檳榔路公車站,卻因爲路不平跌倒,導致左腳骨折,整整10.5個月無法工作,因此決定提告請求66萬4020元國賠。不過,臺北地院法官認爲,羅男提出的不能工作損失部分包含獎金,但獎金並非經常性給予,因此不能列入賠償,最後判新店區公所應賠償31萬1270元較爲適當。
羅男在判決書中主張,2017年2月14日中午12時許路過檳榔路公車站,但該路面破損、崎嶇不平,害他走路跌倒,導致左足踝腓骨線性骨折,雖然醫藥費只花了4020元,卻因爲休養的關係有整整10.5個月無法工作,不能工作損失高達40萬7400元,而且自己的精神也受到傷勢折磨,因此還要求償25萬2600元的精神慰撫金,總計66萬4020元。
▲羅男認爲是公車站附近的道路狀況太爛,纔會害自己跌倒骨折。(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對於羅男的指控,新店區公所承認的確是路不平導致事故,對於4020元的醫療費用沒有意見,但是在不能工作損失部分,將非經常性給予的獎金也一併列入,顯然不合理,精神慰撫金的部分要求也太高,按照他的健康保險等部分醫療費用計算,應該賠償3萬4342元較爲合適。
對此,臺北地院法官認爲,根據路面照片以及目擊者賴姓公車司機的證詞,羅男的確是因爲路不平纔會跌倒受傷,也確實有10.5個月無法工作,不過,他的工作獎金主要爲招攬團客、出團所獲得的所得,與個人因素、旅遊業發展以及整體經濟有關,並非經常性給予的獎勵,因此不能工作之損失應以每月2萬4500元計算,加上其餘請求並未舉證說明,最後判區公所應賠償31萬1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