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搜第一!婚後無夫妻之實,離婚女方判還彩禮3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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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有關彩禮的離婚糾紛。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胡某(男方)與李某(女方)經媒人介紹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後決定於2021年1月結婚。經雙方家庭協商,胡某需給付結婚彩禮50萬元,胡某雖工作收入不高,父母也沒有什麼積蓄,但考慮到自己已30餘歲,胡某還是想方設法湊了50萬元作爲結婚彩禮支付給李某。

婚後雙方發生矛盾,李某認爲這段婚姻難以繼續,於2022年7月訴請離婚。胡某對離婚沒有意見,但胡某認爲其與李某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婚後雙方之間產生矛盾導致雙方並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規定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這一類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結婚彩禮。

李某向法院表示其同意離婚,但根據李某購買生活用品的記錄表示相應物品都寄往胡某的家庭地址,並根據雙方的聊天可知李某一直住在胡某家中,雙方婚後一直有共同生活,胡某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

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胡某、李某雙方因感情不和引發過一次離婚訴訟,現雙方均同意離婚,可見感情已徹底破裂。對胡某主張的彩禮部分,法院認爲,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亦有同居生活,但結婚時間不長,且沒有夫妻之實,故判決准予胡某、李某離婚,李某向胡某返還彩禮32萬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並未對“彩禮”作出明確界定,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確定彩禮範圍時,應以當地羣衆普遍認可的彩禮內容爲基礎,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綜合認定是否爲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明確了三種應返還彩禮的情形: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二是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支付彩禮人生活困難。辦理結婚登記雖滿足了婚姻的形式要求,婚姻依此可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應當考慮婚姻中夫妻雙方是否共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綜合考慮婚姻的形式要件及實質內容,新增了兩類返還彩禮的情形:一是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該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對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金額過高,可以支持返還部分彩禮。如果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便走向離婚,婚姻中共同生活的目的沒有實現,且綜合地方經濟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認定彩禮金額過高的,返還部分彩禮具有合理性。二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法官提醒

彩禮作爲傳統習俗被羣衆普遍接受,代表了對婚姻的祝福,但婚姻家庭的幸福並非由彩禮的高低決定,適當數額的彩禮可以成爲雙方表情達意的重要載體,但更要重視家庭成員之間彼此的關愛,對家庭責任的承擔,積極主動的溝通交流,共同創造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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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見女友和異性開房提分手 女方:沒結婚算什麼綠

據福建電視臺《幫幫團》4月27日報道,福建龍巖長汀縣一男子撞見自己的女友與異性開房,懷疑女友不忠提出分手並索要借款。女方則稱“沒結婚算什麼綠”。經調解,雙方和平分手,並縷清經濟賬。

女方稱“沒結婚算什麼綠”

據男方講述,他發現女友和一名男性進了一家酒店,他在酒店門口等了好久,但女友和異性都沒下來。“就是感覺自己被綠了一樣,女朋友居然跟別人去開房。”男方說。

“沒結婚算什麼綠,去酒店只是跟普通朋友去,去酒店又沒幹嘛。”女友說,她承認和異性去了酒店,但也稱男友整天疑神疑鬼,平時和媽寶男一樣,並表示不想和男方繼續發展下去。

調解員對此表示,感覺到雙方性格不合,但也斥責女方:“可以提出分手,但是不應該在沒有分手的時候,跟第二個男人交往,違反了公序良俗。”

男方提出日常開銷3萬餘元想要求女方返還。“如果不要回來,感覺自己跟冤種一樣。”男方說。女方則稱是對方自願轉賬,不願返還。經調解員調解,女方表示願意返還1萬元,男方同意。

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還3萬餘元日常開銷,稱“不要回來,感覺自己像冤種”

另外,因女方家中要蓋新房,男方湊了10萬元給了女方父親,也要求對方返還。女方說,並未向男方借錢,是其自願湊錢給她父親。

“我只有慢慢還,最多先拿一兩萬還你。”女方父親說。對此,調解員不認可,表示女方父親先還男方5萬元,剩餘5萬元分期6個月支付。女方父親同意。

二人經調解和平分手

經調解,雙方和平分手,並縷清經濟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