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男方家拆遷,離婚女方起訴分割安置房,北京離婚律師解讀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詳情

(一)原告訴求

原告許晴、趙鵬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1. 依法分割位於北京市大興區 W 號房產,要求被告趙宇傑給付原告房屋折價款 1550000 元。

2. 依法分割大興區一號院拆遷補償各項補助、獎勵款、週轉費、延期交房違約金共計 421882 元,要求三被告給付原告 210941 元。

3.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許晴與趙宇傑曾是夫妻關係,二人於2004 年登記結婚,2005 年生育一子趙鵬(現由原告撫養)。婚後,原告與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在大興區一號。2011 年,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離婚。2008 年 7 月,被告父母將一號院內的南房 4 間分給原被告。2010 年 8 月 3 日,所住地拆遷,趙宇傑因拆遷分得大興區房屋一套,即現地址爲北京市大興區 W 號的房屋。

因趙宇傑的父母在原被告離婚訴訟中曾主張該套房屋的相關權利,當時該房屋未能分割。原告認爲此房屋應爲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依法享有50%的相關權利。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民訴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告答辯

被告趙剛、陳琳、趙宇傑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拆遷房屋屬於被告趙剛、陳琳的財產,與許晴和趙宇傑無關。在拆遷過程中,爲使拆遷利益最大化,使用趙宇傑名義分戶獲得拆遷房屋,趙宇傑未參與辦理拆遷手續,所有拆遷手續也並非趙宇傑簽署,因此,因拆遷所獲財產與趙宇傑和原告無關。此外,據瞭解,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也是趙宇傑協助趙剛和陳琳辦理相應手續的。

這些財產與原告和趙宇傑無關,退一步講,即便按登記確認產權,所有房屋出資均是趙剛和陳琳,登記在其子趙宇傑名下,依法應認定爲對趙宇傑個人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第一項訴求不應得到支持。對於第二項訴求,由於所有財產都屬於趙剛和陳琳,其他利益也應由他們所有,與原告、趙宇傑無關。分割財產應依據對財產的貢獻,原告與趙宇傑婚後對財產無任何貢獻,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不應分割財產。

二、法院查明事實

1. 人物關係

趙剛、陳琳是夫妻關係,趙宇傑是二人之子,許晴原是趙宇傑之妻,趙鵬是許晴與趙宇傑之子。

2. 離婚訴訟情況

趙宇傑曾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許晴離婚,主張婚生子由其自行撫養,現有夫妻共同財產歸被告所有。法院做出判決,認爲原告趙宇傑與被告許晴婚後未建立真摯夫妻感情,雙方自願離婚且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和債務清償問題上達成協議,法院予以准許,同時認定趙鵬由趙宇傑直接撫養爲宜。

但在該訴訟中,被告許晴主張分割的回遷樓房因案外人趙剛、陳琳向法院申請主張該套樓房的財產權利,法院未作處理,告知雙方當事人另行解決。許晴不服判決上訴至一中院,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3. 人民調解協議內容

2008 年 7 月 9 日,趙宇傑與趙剛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協議表明:趙剛是趙宇傑之父,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一號的房產(該院落內有北房4 間、南房 4 間、東西廂各一間)屬於趙剛和趙宇傑家庭共有,登記產權人爲趙剛。當時趙宇傑已結婚並獨立生活,二人就該房產分割事宜產生糾紛。經大興區黃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一號院內的南房四間歸趙宇傑所有。

位於大興區一號院內的其他房產歸趙剛所有。

雙方對協議內容無異議,且均系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後果,由各協議人自行承擔。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捺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

4. 拆遷檔案內容

法院依許晴申請,調取了北京市大興區一號的拆遷檔案,內容如下:

2010 年 9 月 26 日,趙宇傑(被拆遷人,乙方)與北京 Y 公司(拆遷人,甲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顯示:被拆遷房屋位於大興區一號,趙宇傑自願選擇一次性選購安置房的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同時就租房補貼、棄樓補貼等事項簽訂補充協議。拆遷補償款中,區位補償總價爲 125388 元,房屋重置成新價 115084 元,總金額爲 240472 元;拆遷補助、獎勵及其他費用共 52871 元,包括搬家補助費 871 元、提前搬家獎勵費 2000 元、工程配合獎 50000 元。拆遷補償、補助、獎勵及其他金額合計爲 293343 元。協議有甲方 Y 公司蓋章,被拆遷人趙宇傑簽字並按捺指印。

2010 年 9 月 26 日,趙宇傑(被拆遷人,乙方)與 Y 公司(拆遷人,甲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補充協議顯示:乙方選購期房 1 套,購房總價款爲 291883 元。乙方選購安置房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租房補貼 76000 元,棄樓補貼零元。加上《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款項,甲方向乙方支付拆遷補償、補助、獎勵及其他總款額爲 369343 元。乙方同意甲方用乙方的拆遷補償等款項代爲繳納購房款 291883 元,代繳購房款後趙宇傑剩餘款爲 77460 元。協議有甲方 Y 公司蓋章,乙方趙宇傑簽字並按捺指印。

評估複覈單顯示:被拆遷人趙宇傑,拆遷地址一號,初步區位補償價款125388,附屬物補償價款 75465,搬家補助費 871,房屋重置成新價 39619,合計 241343 元。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價格評估報告顯示一號院在2010 年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總價爲區位補償價 125388 元,房屋重置成新價 39619 元,裝修附屬物補償價 75465 元,棄樓款 267030 元,共計 507502 元。

權屬證明顯示: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所有權屬趙宇傑所有,有村委會蓋章。

2010 年分院確認單寫明:被拆遷人趙剛,被拆遷地址一號,依據以下原則對此院落分爲兩個自然院落:產權人分別爲趙剛和趙宇傑,宅基地面積爲124.2 平米和 58.05 平米,依據爲一個自然院內房產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按判決書或調解書內容分戶辦理。趙剛及趙宇傑簽字並捺指印。

5. 房屋登記信息及評估情況

根據許晴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取了北京市大興區W 號房產的登記信息,顯示房屋登記所有人是趙宇傑。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未能就房屋價值協商一致,經許晴申請,對北京市大興區W 號住宅進行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估價結果爲:確定估價對象在價值時點下的市場價值估價結果爲 286.68 萬元。

6. 雙方在庭審中的意見

被告對拆遷檔案材料的意見爲:不認可人民調解協議和拆遷協議簽字是趙宇傑本人所籤,表示是趙剛委託拆遷公司辦理,所有簽名都非趙宇傑或趙剛所籤,財產屬於趙剛和陳琳所有,認爲人民調解協議不能因趙剛單方行爲成立,即便協議對趙宇傑純獲益,也不能強迫受益人接受。同時,被告提出拆遷過程中爲拆遷利益最大化簽訂了大量分家協議,情況與本案類似,人民調解委員會拒絕爲趙剛說明案件事實,要求法院依職權覈實。

原告在本次開庭提出婚後夫妻與陳琳夫妻共同生活,對被拆遷房屋有維修,但沒有增建、擴建,不過未提供相應證據。被告認可許晴與趙宇傑結婚後未分家,一直與陳琳、趙剛共同生活,還提出許晴自認對於被拆遷房屋沒有任何投資,即使婚內簽訂的所有手續也是對趙宇傑婚前財產的分割,與原告無關。同時,被告申請對人民調解協議書趙宇傑的簽名真實性及簽名、日期是否爲2008 年或 2012 年進行鑑定。

三、裁判結果

1. 確定位於北京市大興區 W 號房屋歸趙宇傑所有,趙宇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許晴房屋折價款 1000000 元。

2. 駁回雙方其他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認定

在本案中,人民調解協議是關鍵證據。被告雖對該協議提出異議,包括對趙宇傑簽名真實性存疑並申請鑑定,以及要求法院依職權覈實協議是爲拆遷利益最大化而籤,但法院綜合考慮了調解協議的內容和簽署情況,尤其是雙方按手印這一事實,未批准鑑定申請。對於被告要求法院覈實的內容,因其屬於被告的舉證範圍,法院亦不予調取。因此,從證據規則和實際情況判斷,該人民調解協議合法有效。這一認定爲後續財產性質的判斷奠定了基礎。

(二)房屋性質的確定

涉案的W 號房屋是趙宇傑在與許晴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依據人民調解協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及安置協議等取得的。人民調解協議明確被拆遷房屋爲家庭共有,且趙宇傑、許晴婚後一直與陳琳、趙剛共同生活,這種由趙剛、趙宇傑簽訂分家協議的行爲符合當地風俗習慣。對於被告提出的所籤手續涉及財產爲趙宇傑婚前財產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因此,綜合來看,該房屋應爲趙宇傑、許晴夫妻共同財產。

(三)房屋分割的依據

對於涉案W 號房屋的分割,法院考慮了多方面因素。一方面,當時的拆遷政策是以房屋面積爲標準進行補償,另一方面,許晴對被拆遷房屋並無增建等實質性貢獻。同時,綜合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 286.68 萬元,並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法院酌情確定 W 號房屋歸趙宇傑所有,趙宇傑給付許晴折價款 100 萬元。這種分割方式既考慮了案件事實和公平原則,也體現了對弱勢羣體權益的保護。對於趙鵬,因其未參與被拆遷房屋建設,也未以其他形式取得涉案房屋權利,故其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四)關於拆遷補償其他款項的處理

對於原告要求分割大興區一號院拆遷補償各項補助、獎勵款、週轉費、延期交房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這表明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需要對自己的主張提供充分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五、辦案心得

(一)重視證據收集與分析

在處理此類複雜的家庭財產糾紛案件中,證據是決定勝負的關鍵。對於每一個可能影響案件結果的證據,都需要深入分析其證明力和關聯性。在本案中,人民調解協議、拆遷檔案材料等都是重要證據。對於原告而言,要善於從各種文件中梳理出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如協議中關於房屋共有和分割的內容。同時,要注意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對於被告提出的證據質疑,要從證據形成過程、簽字蓋章等細節進行反駁,維護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把握法律原則與民俗習慣的平衡

在判斷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時,要兼顧法律原則和民俗習慣。本案中,人民調解協議符合當地分家的民俗習慣,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可信度。同時,依據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對房屋性質進行認定,使民俗習慣與法律規定相互結合。在處理類似涉及家庭內部財產糾紛案件時,不能忽視民俗習慣在人們行爲和觀念中的影響,將其作爲理解當事人行爲和判斷證據合理性的重要參考,同時也要依據法律規定準確認定財產性質和權利歸屬,做到合法合理。

(三)充分考慮案件各種因素實現公平合理結果

在提出訴訟請求和制定訴訟策略時,要充分考慮案件中的各種因素,包括當事人對財產的貢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行爲、房屋價值評估、保護弱勢羣體權益等。對於原告來說,雖然對被拆遷房屋沒有增建等貢獻,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付出,這在主張財產分割時應合理提出。在考慮房屋分割方式時,法院綜合多方面因素確定的結果體現了公平合理原則,這也提醒律師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不能片面強調某一方面因素,要全面分析,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的同時,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