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爲「尊嚴死」多留一個選項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對歷經兩次死亡天使敲門、年近80的筆者而言,「生死」一詞挑起的大小記憶,其中有笑有淚,更有不少遺憾悔悟。現代醫療技術快速進步,延命醫療卻未必能讓病人「活着之外也活的尊嚴」。正因如此,當你我遇上難愈疾病又痛苦不堪時,擁有自主選擇何時、以何種模樣從容離世的「選項」便更顯重要。我國病人自主法制雖已耕耘多年有成,現行制度卻仍有諸多限制而使許多病人徘徊於病痛與生死邊緣,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筆者急切呼籲,繼2000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2019年《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病主法》),我國應儘速通過《尊嚴善終法》,爲病人「尊嚴死」多留一個選項!
「尊嚴死」,或稱「安樂死」(Euthanasia)重視生命「自決性」,雖相比「安寧緩和醫療」及「消極拒絕治療」進一步允許病人在特定條件下透過醫師協助提前結束生命而受較多質疑,卻也同樣是病人的當然權利。今年2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宣告2015年增訂處罰「營利性質幫助自殺」之規範違憲,以「死亡自決權」爲人性尊嚴重要內涵,保障個人尋求他人協助以結束生命之自由。比諸各國,瑞士於1942年即允許非出於自利的協助自殺行爲;美國以1997年奧勒岡州爲首,迄今共9州及華盛頓特區通過《Death with Dignity Act》等類似法案,蒙大拿州則由2009年州最高法院判決允許醫助自殺;同時允許醫助自殺及「醫師受囑託直接終止病患生命」者,則包含2001年荷蘭及其後陸續跟進之比利時、盧森堡及加拿大魁北克省。
在符合「難愈疾病」而「痛苦難以忍受」等條件下,上述高度文明國家提供希望尊嚴死的病人一個從容離世的選項。反觀我國,前揭醫師幫助自殺及受託終止生命的行爲仍繩之於民國23年(1934年)所訂之《刑法》第275條,而無法因協助病人尊嚴死阻卻違法。
或有人主張我國現行安寧醫療和《病主法》已足實現病人善終權利,筆者卻完全無法苟同。緩和醫療爲末期病人緩解病痛的效果有限,長期藥物服用所引發嘔吐、意識不清也帶給病人相當的痛苦。《病主法》雖擴張適用對象至5種法定病狀,也僅賦予撤除維生系統及拒絕管灌餵食的消極拒絕權。
任何病人都沒有義務忍受無效醫療,現行制度以立法及主管機關逐一列舉病症的方式掛一漏萬,也忽視病人在可預見的死亡面前積極爲自己免去無效醫療、安排生死的當然權利。
今年上半會期由部分立委提出的《尊嚴善終法》草案可謂我國尊嚴死法制的一大邁進:在病人提出請求並達到「疾病無法治癒」、「痛苦難以忍耐」且「醫病皆認爲無其他替代方案」之臨牀條件下,草案正視病人自主積極的善終權,合法化醫師終止病人生命及幫助自殺行爲—即依「法令」(《尊嚴善終法》)而阻卻《刑法》275條之違法—同時賦予因醫學倫理而無意願實施之醫師拒絕參與執行之權利。試想,有天可能就是你我或自己的親人受病痛折磨,而對可預見卻折騰的死期徬徨無助,《尊嚴善終法》爲病人「留下一個選項」,是對生命的尊重與謙卑;而知道自己擁有這個「選項」,病人即可能因此獲得繼續治療的勇氣,以及妥善安排死亡的從容。
筆者對長年爲尊嚴死議題奔走民間和立法的倡議者們—江盛醫師、傅達仁先生與承繼其遺志的傅俊豪先生及安樂死推動聯盟等個人及組織致上最大敬意和支持,也對《尊嚴善終法》草案的出現倍感欣慰。我國擁有完備的醫療技術及資源,也走過兩部善終法律的進步立法,正因分秒間有難以數計的病人因我國立法制度的不備而「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關乎生死最切的尊嚴死制度更不容躊躇漠視。至盼新會期開議將《尊嚴善終法》列爲優先重大法案,凝聚社會理性討論儘速通過,完成我國善終進程最後一塊拼圖。
2015年,虔誠耶穌會教徒、時任加州州長的傑瑞布朗(Jerry Brown)簽署加州《終結生命選擇法案(End of Life Option Act)》時致函議會一段文字:「面對這般爭議性的法案」,他說:「我最終決定去想像自己想面對什麼樣的死亡場景。我不知道當垂死在漫長又痛苦萬分的疾病時我會怎麼做,但我至少確信,知道有這個法案、給我一個選項時,我大大感到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