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女議員李月琴詐領257萬助理費 坦承犯案「繳回犯罪所得」獲緩刑

▲前桃園議員月琴在第17屆議員任內利用5名人助理詐領257萬餘元,法院判刑2年、緩刑5年。(圖/翻攝自李月琴臉書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前桃園縣第17屆女議員李月琴任遭指控在任內利用5名人頭詐領總計257萬餘元助理費用,桃園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法院審理時,李自白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法院考量李將這些款項用來捐助社團活動、選民服務等,並非全數中飽私囊等理由,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並予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據檢方起訴內容李於2014年因遞補當選桃園縣議會第17屆縣議員,任內利用5名人頭在空白聘書上簽名或代爲簽名,取得相關存摺帳戶,再以出具聘書、桃園縣議會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等,向議會申請助理費、領取春節慰勞金,總計共詐得257萬餘元。

李在法院審理過程均坦承不諱,但自稱錢並非放入自己口袋,而是攤分給3名私聘助理等費用,法官認爲若攤分給3人,256萬9516元也高過3人薪資且於法不合,不採信李之說詞,認爲她的行爲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從重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論斷。

法院認爲,李在擔任桃園縣第17屆縣議員期間,依法爲公務員,竟意圖爲自己不法所有,利用職務上機會向議會虛報浮報助理名額月薪詐領補助款,審酌其行爲評價爲接續犯論一罪,其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院以李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256萬9516元之犯罪所得,依刑法59條減刑,加上李並無不良前科,詐得款項尚非全數中飽私囊,李從政多年且曾於1998年至2002擔任桃園縣議員,2002年至2006年擔任平鎮市長,目前任職桃園市社會局專委等職務,法官審酌李因一時失慮犯案,犯後已表達悔悟、未耗費司法資源,審結判處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並予以緩刑5年,判刑確定後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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