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花蓮副議長詐領助理費 繳回129萬犯罪所得換緩刑

前副議長潘月霞涉貪污詐領助理今遭判刑。(摘自潘月霞臉書)

花蓮縣議會前副議長潘月霞與女兒以4名員工、友人爲人頭,詐領助理費129萬餘元,花蓮地院認爲潘有悔意,近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將她判刑1年11月、她的女兒判1年6月,兩人均獲緩刑5年,犯罪所得沒收,並應支付公庫1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潘月霞從2018年底就職後,涉嫌與女兒,以邱姓、章姓友人,及女兒開設民宿的兩名張姓員工,共4人爲人頭助理,每人浮報月薪4萬元,但實際只給2萬多元,多出差額回繳給潘月霞,以此方式向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到去年底卸任爲止,4年共詐領129萬421元。

潘月霞及其女兒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繳回全數犯罪所得,供稱詐領補助款項用來補貼紅白帖。花蓮地院合議庭法官考量潘月霞母女沒有前科,一時失慮觸法,以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判潘月霞判1年11月,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向公庫支付90萬元;潘的女兒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6月,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

潘月霞爲前玉里鎮長、議員潘富民的妻子,2018年當選議員,並選上副議長,去年底轉戰玉里鎮長失利。去年底遭檢舉涉貪污詐領助理費,檢方收所並收押,今年1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提起公訴,全案移審地方法院以128萬元交保候傳,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