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大火案 練臺生一審無罪

錢櫃董事長練臺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檢方起訴練臺生、林森店店經理翁珮雯、日班副理張惠純、林森店襄理陳思宏、謝勇奎、錢櫃工程師黃思銘、九康工程行負責人王聖傑、迪廣公司法人,控訴罪名包括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判決指出,練已依法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基於公司分層負責理由,不對林森店消防安全事務負責,因此不必負消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過失致死、過失致傷刑責;陳思宏、謝勇奎的職務,對林森店內的消防安全事務無從負責,也無罪。

翁珮雯判一年二月、張惠純判一年、黃思銘判二年,均緩刑四年,要服義務勞務六十到一六○小時。判決理由,三人有維持或督導林森店消防安全設備處於可作動狀態義務卻疏於注意,造成灑水設備、排煙系統、探測器、受信總機火災發生時不作動,應負刑責。

王聖傑判刑三年。合議庭認爲,王施工持雷射水平儀充電時電池起火,加上消防安全設備未發揮功能,濃煙無法排出、火勢無法抑制,造成死傷,應負刑責。另迪廣公司判罰金卅萬元。

錢櫃爲此重大意外事故,與傷者、死者家屬共與五十六人達成和解,付出高達九○一○萬八三五二元和解金。

錢櫃林森店二○二○年二月起進行增設電梯工程,決定一邊施工一邊營業,同年四月廿六日,王聖傑將儀器充電不慎引發火災,造成重大傷亡。

判決書指出,翁珮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張惠純、黃思銘、王聖傑犯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考量四人違法情節、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火災發生後已多數被害人與錢櫃和解等,依法對四人量刑。臺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研議是否上訴。